一、計量器具的檢定
根據(jù)《計量法》第2章第23條和第24條,獲得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應接受審查機關的檢定,對于已通過檢定的計量器具,應在檢定有效期限前接受復檢(見下表)。
二、計量器具的檢查
根據(jù)《計量法》第2章第3節(jié),獲得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需要接受定期檢查和隨時檢查。
定期檢查:用于商業(yè)交易的非自動秤(包含手動臺秤、度盤和度盤秤、電子臺秤),應接受市(道)知事每2年進行一次的定期檢查。
隨時檢查:韓國貿(mào)易、工業(yè)和能源部部長、市(道)知事可對已獲得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是否接受檢定、復檢及定期檢查等隨時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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