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型式批準制度
型式批準制度指的是,通過對同樣型式產品的結構的測試和評估來決定結構審查裁定是否通過的制度,而不是對全部產品進行結構和儀器誤差的審查裁定(即有必要進行的儀器誤差全體審查裁定)。當認定符合計量儀器的結構技術標準時,則通過型式批準。
用于交易和認證的計量儀器(特定計量儀器)必須進行適當?shù)姆Q量,因此日本對其結構和性能建立了一定的標準準則。本標準由日本《計量法》的特定計量儀器檢定檢查規(guī)則(檢則)來規(guī)定,包括30多項結構相關的試驗和儀器誤差試驗。
然而,對所有計量儀器進行結構相關試驗從實際上來說不可能。這是因為這些測試需要時間很長,或會對計量儀器施加壓力。
因此,在對單個計量儀器進行檢定之前,對該型式的代表性計量儀器進行結構相關的試驗,試驗合格的儀器則獲得型式批準。獲得型式批準的儀器通過附加一定的表示(型式批準號碼),可以在接受檢定之時省略掉結構試驗(某些試驗除外)。
這樣的型式批準制度在使每個檢定合理進行的制度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型式批準的有效期為10年。該制度有以下優(yōu)點:
1)對于特別是大規(guī)模生產的經營者來說,發(fā)揮著激勵作用。
2)也被采用為國際法定計量機構(OIML)的技術標準,在世界各國都采用了同樣的制度。
3)在型式批準的互認制度(MAA系統(tǒng))和基本證明書制度(型式批準測試成績單的全部或其中之一)之后,OIML將啟動OIML證書系統(tǒng)(OIML-CS)。通過獲得型式批準,成員國之間進出口變得更為容易。
2. 型式批準試驗
根據(jù)日本《計量法》第76條,申請制造經營者可以對制造的特定計量器具獲得“型式批準”,獲得該“型式批準”的特定計量器具在審定時可以省略“構造”檢查(有一部分檢查例外)。
1)日本計量標準綜合中心(NMIJ)在筑波市進行以下類型的認可測試:計程車計價器、非自動稱、體溫計、燃氣表、自來水表、血壓計和壓力計。以下展示在筑波各個據(jù)點進行的型式批準測試。對于上述型式批準相關性能等不產生影響的范圍內進行輕微變動,可以提交輕微變動申請書。
型式批準測試一覽表:筑波中心
◇ 計程車計價器 |
2)電氣計量儀器的型式批準由日本電氣計量儀器檢定所根據(jù)《計量法實施令》(第22條)中規(guī)定的分類來施行。如果日本電氣計量儀器檢定所因為自然災害等其他原因而無法執(zhí)行該批準業(yè)務的時候,由國立研究開發(fā)法人產業(yè)技術綜合研究所來施行。
3. 型式批準的申請者
有資格申請型式批準的有:呈報制造經營商、進口經營商和外國制造經營商。
由于型式批準的有效期規(guī)定為10年,如果需要繼續(xù)使用型式批準,企業(yè)需要更新型式批準。型式批準的更新需要有效期間屆滿半年前起,到有效期滿之日進行。有效期屆滿之日后,以任何理由提交的更新申請均不再接受。同時,型式批準失效了的計量儀器也必須重新獲得型式批準。
新規(guī)批準指的是針對特定計量儀器檢定檢查規(guī)則(以下簡稱“檢則”)第30條第1項中規(guī)定的申請(同條第2項第4號中規(guī)定的內容除外)進行的型式批準。對于新開發(fā)的計量儀器或已獲批準的計量儀器,日本批準計量儀器進行超過一定范圍變更。進行新規(guī)型式批準時,需要就檢則中規(guī)定的所有試驗項目進行測試。
2)輕微變更批準
對于已獲批準的型式批準,日本允許其進行微小變更或新增功能以獲得批準。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就對檢規(guī)中變更等有所影響的試驗項目進行測試。
3)型式批準的更新
指的是有效期(10年)后進行制造的申請,將不進行測試。
申請型式批準時必須提交以下申請書和申請所需的文件(以下簡稱 "附加文件")以及測試樣品。申請書和附加文件需要提供一份正本和兩份副本,并且所有申請書和附加文件必須用日語書寫(難以翻譯為日語的術語和零件名除外)。
申請書:制造經營者(進口經營者、外國制造經營者)的型式批準申請書(樣式1)
附加文件:
(1) 制造經營者(進口經營者、外國制造經營者)的型式批準說明書(樣式2)。
(2) 各類結構圖(包括原圖)。
(3) 制造工程圖和制造方法。
(4) 具有以下提及到的功能,需提供結構圖、工作原理圖和其他解說圖。
A)對具有顯示費用功能的儀器,需說明其計算方法、計算功能和顯示結構。
B)對于可以與銷售時間點信息管理組裝置或其他電子計算機連接使用的特定計量儀器,需提供脈沖數(shù)、額定電壓等其他連接條件及連接方法。
(5) 照片(正面和斜側面)。
(6) 其他需要的文件。
(7) 在檢定和檢查規(guī)則中結構檢定方法中規(guī)定的測試方法得出的測試結果(僅在實驗室特別指定了研究室的情況下)。
(8) 通過了指定檢定機關的型式測試的,需要提供型式測試合格證(如果有的話)。
測試樣品
(1) 測試用的計量儀器
注:需要提交的計量儀器規(guī)格和臺數(shù)由日本電氣計量儀器檢定所來指規(guī)定。
(2) 測試必需的設備、裝置等
分類 | 新規(guī)批準 | 輕微變更批準 | 更新 | |
最大需量電表 | 430000日元 | 150500日元 | 1950日元(每增加一個型式將增加1950日元) | |
電表 | 額定電流5A | 430000日元 | 150500日元 | |
額定電流5A以外 | 371700日元 | 112200日元 | ||
無功電度表 | 430000日元 | 150500日元 |
(2)其他計量儀器:詳情請見型式批準手續(xù)費。
8. 在哪里提交申請文件
1)電氣計量儀器:
在提交型式批準申請之前,申請方需要先去碰頭磋商。磋商結束后,制造經營商(進口經營商、外國制造經營)應準備好型式批準申請書及附加文件,并提交至以下地址:
日本電氣計量儀器檢定所,檢定管理部 形式試驗組(〒108-0023 東京都港區(qū)芝浦4?15?7)
電話:03-3451-3391(接待) 傳真:03-3451-1496
2)其他計量儀器:
請確認申請表范例(PDF)中的注意事項,填寫必需信息并提交一份(可郵寄)。 當為多個型式批準的申請更新時,可在同一個申請表上列舉多個型式批準。在受理申請書后,將以郵寄方式開具賬單,請將轉賬至封書上注明的指定賬戶。
接待點:日本計量標準綜合中心筑波中心(〒305-8560 茨城県つくば市梅園1-1-1 中央第1 つくば本部?情報技術共同研究棟)
筑波中心 | 筑波中心(舊關西實施分處) |
1. 計程車計價器 2.衡器 非自動稱 3.體積計 自來水表 熱水表 4.無液壓力計 | 1. 溫度計 2. 濃度計 |
9. 受理申請
當確認申請方提交的新規(guī)批準和輕微變更批準的文件和測試樣品齊全后,日本電氣計量儀器檢定所/日本計量標準綜合中心(NMIJ)將與申請方聯(lián)系并請求支付手續(xù)費。此外,受理申請之日與手續(xù)費繳納之日相同。
10. 批準準則
型式批準的判定準則是看是否符合《檢規(guī)》第6條至第15條和第18章第1節(jié)第1款或第3節(jié)第1款的規(guī)定。
11. 批準的期限
從受理申請到批準的期限如下:
(1) 90天;
(2) 如果判斷有必要延長,其期限不超過6個月。
12. 型式批準和輕微變更批準的通知
如果判定申請方的型式批準通過,日本電氣計量儀器檢定所將以型式批準通知書(樣式3)告知申請方,并官方公報上公布該通知書。反之將向申請方發(fā)出《不批準理由通知書》(樣式4)。
13. 用以維持型式批準的手續(xù)
由于型式批準的有效期規(guī)定為10年,為了維持繼續(xù)生產,便需要進行型式批準的更新。型式批準有效期滿后便會失效,產品不能繼續(xù)制造。
如果需要繼續(xù)生產,申請方需要在有效期屆滿前半年起到有效期屆滿期間進行型式批準的更新。更新完畢的通知,日本電氣計量儀器檢定所將以型式批準更新申請受理書(樣式6)告知申請方。
(1) 申請書:型式批準更新申請書(樣式5)
(2) 每個型式的更新手續(xù)費為1950日元。
14. 關于型式批準
進行型式批準的試驗有以下這些:
1) 基本性能相關測試
進行自熱特性、電流特性、電壓特性、頻率特性、溫度特性、不平衡負載特性、啟動和潛動測試等基本性能相關的測試。
2) 耐久性能相關測試
由于計量儀器會長期連續(xù)地使用(在有效期內),因此需要對其性能是否因長年累月變化而發(fā)生故障進行相關測試。
3) 耐氣候性能相關測試
根據(jù)產品能夠安裝的場所(環(huán)境),進行指定的耐氣候性能測試。
4) 其他性能相關測試
進行抗噪音性能、電絕緣性能、機械性能等相關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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