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日前投票贊成有關電氣電子設備標志的歐洲標準草案prEN 50419。該標準根據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廢棄電氣、電子設備(WEEE)指令第11(2)條擬訂。預計將于2004年底成為歐洲標準。
WEEE指令第11(2)條規(guī)定,各成員國應確保
prEN 50419標準對標志的具體要求如下:
1.標注生產商惟一標識,如:品牌、商標、公司注冊號碼或其他可識別生產商的標識;
2.標注該設備于
3.上述標志應持久耐用、清晰可辨和無法拭除。除因設備自身所限,一般不得改動標志。標志應附在設備上,如因設備自身所限不能如此,則標志可附在電線或操作說明上,如仍不行,可附在包裝上。
4.由生產商負責在設備上加標志。此處生產商是指:產銷自有品牌設備的;以自有品牌轉銷其他供應商供應的設備的;將設備進口至歐盟成員國或自歐盟成員國出口設備的。
但如設備上清楚標注了生產商的品牌,則轉售商不視為生產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