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委員會審查,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總顧問在2009年6月4日的信函中,規(guī)定了以下的“一般用途”筆的指令:
根據CPSIA第101(a)節(jié),鉛禁令適用于含鉛的兒童產品。術語“兒童產品”是指設計或針對12歲或更小的兒童消費品。因此,即使這些圓珠筆沒有向12歲或更小的兒童進行銷售或廣告,他們也會被視為一般用途的項目。此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已經證實,不管是否出售到學校,絕大多數鋼筆和滾珠筆并非針對兒童。“一般用途”筆不需要CPSIA的鉛限制的豁免,原因是這些筆未被視為兒童產品。
大多數“新穎筆”也不能認為是針對兒童的。即使是一支彩色、裝飾或點綴的筆,其彩色、裝飾或點綴也不會導致它成為“兒童產品”。
因此,這些筆也無需受到CPSIA鉛限制的限制。只有由CPSIA定義為“兒童產品”的筆才受CPSIA第101(a)節(jié)的限制。決定一支筆是否為“兒童產品”取決于多種特征,但該委員會建議,只有確定為“兒童產品”的筆才需要進一步評估,以評定鉛含量水平。
然而,WIMA豁免請求僅詢問一般用途筆,因此,總顧問信函中并無就被視為“兒童產品”的筆發(fā)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