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3日,土耳其貿(mào)易部發(fā)布第2025/11號公告,對原產(chǎn)于中國的合成及人造短纖維織物(土耳其語:sentetik veya suni devams?z liflerden dokunmu? mensucat)作出反傾銷第四次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決定維持2018年12月31日第2019/4號公告確定的反傾銷稅不變,繼續(xù)對涉案產(chǎn)品征收到岸價(CIF)44%的反傾銷稅。涉案產(chǎn)品的土耳其稅號為55.13、55.14、55.15和55.16。措施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
2000年9月30日,土耳其對原產(chǎn)于中國的合成及人造短纖維織物啟動反傾銷調(diào)查。2001年2月15日,土耳其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開始征收反傾銷稅。此后,土耳其先后進行了三次日落復審,分別于2007年6月19日、2013年5月5日、2018年12月31日,三次作出肯定性裁決并延長了征稅期限。2023年12月26日,土耳其對該案啟動第四次日落復審調(diào)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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