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1日,越南提交G/TBT/N/VNM/340號通報,計劃發(fā)布《國家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技術規(guī)范》草案。該草案規(guī)定了用于道路電動車輛充電的電動車輛傳導式供電設備的安全要求,其額定供電電壓交流不超過1000伏或直流不超過1500伏,且額定輸出電壓交流不超過1000伏或直流不超過1500伏。道路電動車輛(EV)包括所有道路車輛,以及插電式混合動力道路車輛(PHEV),這些車輛的全部或部分能量來源于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tǒng)(RESS)。
通報內容
《國家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技術規(guī)范》草案適用于越南境內從事電動車輛傳導式供電設備生產、組裝、進口和貿易的組織和個人。根據2022年6月8日財政部發(fā)布的第31/2022/TTBTC號通告中規(guī)定的越南進出口商品清單,電動汽車充電站的HS編碼為85044090?!秶译妱悠嚦潆娫O備技術規(guī)范》草案不適用于無線電動汽車充電站、用于電動公交車、電動火車、重型卡車以及主要設計為非道路使用的電動車輛的有線充電站;電動車輛上的設備;非電動車輛上RESS的充電;以及基于雙重/加強絕緣或三級防電擊保護的電動汽車直流供電設備。
一、核心技術要求
電氣安全要求防觸電保護應符合TCVN 13078-1:2020(IEC 61851-1:2017)第8條的規(guī)定;導電接口應符合TCVN 13078-1:2020(IEC 61851-1:2017)第9條的規(guī)定等。
結構安全要求對電動汽車充電站的結構和試驗應符合TCVN 13078-1:2020(IEC 61851-1:2017)第12條的規(guī)定;對過載保護和短路保護應符合TCVN 13078-1:2020(IEC 61851-1:2017)第13條的規(guī)定等。
電磁兼容性(EMC)要求發(fā)射應符合TCVN 13078-21-2:2020(IEC 61851-21-2:2018)第6條的規(guī)定;抗擾度應符合TCVN 13078-21-2:2020(IEC 61851-21-2:2018)第5條的規(guī)定等。
通信要求應符合TCVN 13078-1:2020(IEC 61851-1:2017)第7條的規(guī)定。。
電能計量設備要求電動汽車充電站的電能計量設備需經過型號批準和計量器具檢定,依據的是2024年4月15日科學技術部部長發(fā)布的第03/2024/TT-BKHCN號通告,該通告對2013年9月26日發(fā)布的第23/2013/TT-BKHCN號通告中關于2.2類計量器具的計量規(guī)定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二、標識與說明書
符合本標準的電動汽車充電站應貼有標簽,標簽應清晰、耐用,并包含以下信息:制造商、型號、輸入電流、輸出電壓、輸出功率、防護等級(IP)、抗沖擊防護等級(IK)、通信協(xié)議、工作溫度、生產年份等關鍵參數。
制造商、組裝商、進口商和經營者必須按照TCVN 13078-1:2020(IEC 61851-1:2017)的第16.1款和第16.2款的規(guī)定,提供越南語的電動汽車充電站安裝指南和使用手冊。
三、合規(guī)管理機制
(一)市場準入
國內生產、組裝的電動汽車充電站必須按照本規(guī)范進行合格聲明,并在上市流通前加貼合格標志。
進口的電動汽車充電站必須通過根據本規(guī)范進行的合格聲明活動接受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查,并在上市流通前加貼合格標志。
(二)認證模式
模式5(基于質量體系監(jiān)督的型式試驗):證書有效期≤3年。
模式7(批次檢驗):僅對已經過合格評定的該批次產品有效。
(三)國際互認
認可越南在已簽署的相互承認協(xié)議框架內認可的國外合格評定機構所出具的合格評定結果。
接受APAC/ILAC認可實驗室的測試結果,優(yōu)先承認國際雙邊/多邊協(xié)議框架下的認證結果。
四、責任劃分
合格評定機構對于方式5,應自證書失效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的合格評定記錄;對于方式7,應自證書頒發(fā)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的合格評定記錄。
企業(yè)責任應提供完整技術文檔,確保產品與申報一致性,及時報備設計變更。
五、結論
《國家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技術規(guī)范》是越南在碳中和背景下推動交通電氣化的重要政策工具,其技術框架與國際標準(如IEC)高度接軌,體現(xiàn)了對安全性、兼容性及市場規(guī)范的重視。未來,法規(guī)的嚴格執(zhí)行將加速越南電動汽車產業(yè)鏈的成熟,對我國出口企業(yè)來說額外完成越南本地化認證可能帶來產品上市周期的延長,應注意平衡產品出海與合規(guī)成本,同時加強國際標準協(xié)調,降低跨境貿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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