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8日,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向WTO提交G/TBT/N/MAC/31號通報,發(fā)布《行政長官第168/2024號決定》草案,規(guī)定了禁止向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進口、出口和轉運《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一所列化學品和附件二所列貨物。
該通報草案擬在2024年10月21日批準,于2024年10月29日生效,該通報未設置評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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