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澳大利亞 |
2. | 負責機構(gò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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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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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
ICS: H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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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標題:《2024年工作健康和安全示范條例(人造石材)修正案》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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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簡述: 標題:《2024年工作健康和安全示范條例(人造石材)修正案》 【腳注1】:該信息可以通過包括網(wǎng)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可以獲得最終/修改措施和/或解釋性指南的信息來提供。 說明:《2024年海關(禁止進口)修訂(人造石材)條例》(《修正條例》)將于2025年1月1日生效。根據(jù)《修正條例》,修訂了《1956年海關(禁止進口)條例》(《禁止進口條例》),禁止向澳大利亞進口人造石材臺面、面板和板材。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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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批準日期:
擬生效日期: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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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2024年工作健康和安全示范條例(人造石材)修正案》
補遺理由:
[ ] 評議期變更日期:
[X] 通報措施通過日期:2024年12月6日
[ ] 通報措施公布日期:
[X] 通報措施生效日期:2025年1月1日
[ ] 最終措施的文本可從以下地址獲取1:
[ ] 通報措施撤回或撤銷日期:
若措施被重新通報,則相關符號為:
[X] 如果通報的措施內(nèi)容或范圍發(fā)生變化,文本可從以下地址獲取1:
澳大利亞在G/TBT/N/AUS/170中通報過禁止在國內(nèi)使用人造石材。在該通報中,澳大利亞提到該禁令將與一項進口禁令一起實施,以便與國內(nèi)使用禁令的條款保持一致。這一措施已通過將于2025年1月1日生效的《2024年海關(禁止進口)修訂(人造石材)條例》(《修正條例》)得到實施。通過該《修正條例》,實施了人造石材進口禁令—該禁令將作為對先前通報的《2024年工作健康和安全示范條例(人造石材)修正案》的補充。
《2024年海關(禁止進口)修訂(人造石材)條例 》可在以下網(wǎng)址查閱: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2024L01600/latest/text
新的意見反饋截止日期(如適用):
[ ] 發(fā)布的解釋性準則及其文本可從以下地址獲取1:
[ ] 其它:
【腳注1】:該信息可以通過包括網(wǎng)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可以獲得最終/修改措施和/或解釋性指南的信息來提供。
說明:《2024年海關(禁止進口)修訂(人造石材)條例》(《修正條例》)將于2025年1月1日生效。根據(jù)《修正條例》,修訂了《1956年海關(禁止進口)條例》(《禁止進口條例》),禁止向澳大利亞進口人造石材臺面、面板和板材。
這一措施與澳大利亞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的禁止供應、制造、加工和安裝人造石材臺面、面板和板材的國內(nèi)禁令互為補充。該措施的要求已在2024年6月28日的原始通報(標題如下)中指明:《2024年工作健康和安全示范條例(人造石材)修正案》。
考慮到編制《修正條例》時的時間限制因素,關于人造石材進口禁令補充的本補遺通報已盡快發(fā)布。
為保護澳大利亞工人,根據(jù)《2011年工作健康和安全條例》(聯(lián)邦)(WHS條例),出于健康和安全方面考量,自2024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亞各州和地區(qū)禁止制造、供應、加工和安裝人造石板、面板和臺面。
為支持這一措施,澳大利亞政府將自2025年1月1日起禁止進口人造石材臺面、面板和板材。自該日起,未經(jīng)有效許可或豁免進口的人造石材(定義見下文)將被列為禁止進口商品,可在澳大利亞邊境扣押,而無需搜查令。由于大多數(shù)人造石材產(chǎn)品都是進口到澳大利亞的,進口禁令將在邊境發(fā)揮額外的威懾作用,可以進一步強化保護澳大利亞工人安全的重要措施。
《禁止進口條例》中人造石材的含義與其在《2011年工作健康和安全條例》(聯(lián)邦)(WHS條例)中的含義相同,具體如下所示。
人造石材
在WHS條例中,結(jié)晶二氧化硅物質(zhì)(CSS)是指按重量/重量(w/w)濃度計算,含有至少1%結(jié)晶二氧化硅的材料。
結(jié)晶二氧化硅:
1. 是指結(jié)晶形式的二氧化硅;以及
2. 包括以下物質(zhì):
3. 晶質(zhì)二氧化硅;
4. 石英;
5. 三方石英;
6. 賽璐珞。
在 WHS條例中,人造石材:
1. 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結(jié)晶二氧化硅:
2. 屬于人造產(chǎn)品;以及
3. 通過將天然石材與其它化學成分(如水、樹脂或顏料)結(jié)合制成;以及
4. 進行硬化;但是
5. 不包括以下產(chǎn)品:
6. 混凝土和水泥制品;
7. 磚塊、鋪路磚和其它類似的塊材;
8. 陶瓷墻磚和地磚;
9. 水泥漿、砂漿和抹灰;
10. 石膏板;
11. 陶瓷制品;
12. 燒結(jié)石材;
13. 屋頂瓦。
根據(jù)WHS條例中的定義,可確保國內(nèi)使用、供應和制造禁令中禁止使用的人造石材產(chǎn)品與《禁止進口條例》中規(guī)定的產(chǎn)品保持一致。
根據(jù)《禁止進口條例》,除非存在以下情況,否則禁止進口臺面、面板或板材形式的人造石材:
1. 已得到工作健康與安全部長或被授權(quán)人員書面批準的進口許可;
2. 只有經(jīng)工作健康與安全部長或被授權(quán)人員確信,進口是出于以下任何一個或兩個目的時,方可授予許可:
o 進行真正的研究和分析;
o 對人造石材進行采樣和識別;或者
o 有特殊情況可以證明進口是合理的。
3. 由Comcare(澳大利亞聯(lián)邦政府機關)或某個州或地區(qū)的當局出具的有效確認函,聲明擬議使用人造石材是出于真實的研究和分析,或進行采樣的目的。
4. 進口的人造石材臺面、面板和板材,已獲得WHS條例或相應WHS法律授予的豁免。
針對工作健康與安全部長或被授權(quán)人員授予的許可,特殊情況的示例包括但不限于:
1. 需要進口南極石材廢料在澳大利亞進行處理;
2. 或者,進口商希望進口一種以前未考慮過或遇到過的新型和未預料到的人造石材。
進口商必須在進口時或進口前,根據(jù)要求向海關人員提供上述相關文件的副本。
有關澳大利亞政府禁止使用、供應和制造人造石材的信息,請訪問https://www.dewr.gov.au/engineeredstone or https://www.safeworkaustralia.gov.au/esb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