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電工委員會于2023年8月31日發(fā)布IEC 60598-1:2020/ISH:2023,該釋規(guī)件補充說明了條款3.2.27的適用性。
IEC 60598-1:2020條款3.2.27的要求
(1)對于裝配內裝式控制裝置的LED燈具,其設計上要求的控制裝置最大額定輸出電氣特征值(例如,恒流型控制裝置的輸出電流),應按照表3.1第1列,亦即條款3.2第a)項的要求標記。
(2)對于具備恒定光輸出功能的燈具,該標記應明示燈具設計上要求的最高工作條件。
(3)對于使用外部獨立式控制裝置并隨機交付的燈具,該標記的可見性應遵循表3.1第2列,亦即條款3.2第b)項的要求。
ISH1:2023對于上述條款的闡釋
條款3.2.27以及后續(xù)附錄R中與之相關的要求,只適用于裝配可調節(jié)/可編程LED控制裝置(內裝式或獨立式),或具備恒定光輸出功能的燈具。
該條款不適用于裝配僅有固定輸出功能控制裝置(內裝式或獨立式)的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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