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4日,WTO保障措施委員會發(fā)布印度尼西亞代表團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報。2020年1月6日,印尼財政部發(fā)布第1/PMK.010/2020號條例,決定自2020年1月11日起對進口蒸發(fā)器征收為期3年的保障措施稅,具體措施如下:2020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為17%,2021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為15.5%,2022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0日為14%。涉案產品的印尼稅號為Ex. 8418.99.10。進口自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的涉案產品不適用上述措施。
2019年10月17日,印尼對進口蒸發(fā)器做出保障措施終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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