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于2017年3月31日向WTO遞交了G/TBT/N/EU/470號通報,該通報擬對報廢車輛指令ELV的附件II中關于鉛的第2(c), 3和5號豁免進行修訂。
根據ELV指令的要求,歐盟應于2015年對附件II中的第2(c)條,第3條和第5條豁免進行復審。
通過對技術和科學發(fā)展的評估,表明了第2(c)條和第3條豁免中所涵蓋的材料和組件中都不可避免鉛的使用。但在不久的將來,會出現(xiàn)這些材料的替代品。對于第2(c)條豁免,因其涵蓋的某些材料的鉛替代品預計會比其范圍內其他材料的替代品出現(xiàn)得早,因此,將第2(c)條豁免分為兩個不同復審日期的子條目。而第3條豁免應考慮到替代品的開發(fā)進度,確定新的復審日期。
該評估還表明對于第5條豁免中所涵蓋的某些材料和組件,替代品已經存在。而對于其他涵蓋的材料和組件,鉛的使用仍不可避免。因此,該條豁免也應被分為兩個子條目。對于存在替代品的材料和組件,應設置豁免的有效期,以確保在所有相關車輛中避免了鉛的使用。對于不可避免使用鉛的材料和組件的豁免條款,應考慮到替代品的開發(fā)進度,制定新的復審日期。
該通報草案擬將第2(c)條,第3條和第5條豁免更新為如下:
材料和組件 | 豁免范圍及有效期 | 根據第4(2)(b)(iv)條進行標記 |
作為合金元素的鉛 | ||
2(c)(i).含鉛0.4%(質量計)用于加工的鋁合金 | 該豁免應于2021年復審 | |
2(c)(ii).第2(c)(i)條范圍以外的含鉛0.4%(質量計)的鋁合金* | 該豁免應于2024年復審。 | |
3.含鉛4%(質量計)的銅合金 | 該豁免應于2021年復審 | |
組件中的鉛及其化合物 | ||
5(a). M1和N1類車輛中僅用于推進的高壓系統(tǒng)**中的電池所含有的鉛 | 2019年1月1日前批準的汽車類別及該類汽車的零配件 | X |
5(b).第5(a)中未包括的電池應用中的電池所含有的鉛 | 該豁免應于2021年復審 | X |
*適用于非有意添加鉛卻因使用回收鋁導致含鉛的鋁合金。
**高壓系統(tǒng)是指:根據歐盟指令2006/95/EC定義的,電壓>75VDC的系統(tǒ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