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根據REACH法規(guī)附件XVII啟動了關于限制聚氯乙烯(PVC)制品聚合物或共聚物中鉛含量的第一次公眾咨詢。
利益相關方可在2017年9月22日的咨詢期結束前,通過ECHA網站提交評論,但在2017年6月1日之前收到的意見將有助于詳細討論限制建議。
限制范圍 | PVC材料生產的的產品或零件 |
限量要求 | < 0.1% (重量百分數) |
豁免 | 1.如果含鉛量不超過PVC材料的1%,則包含回收PVC的以下產品類型將在法規(guī)生效后豁免15年: ——用于建筑應用的型材和剛性板材; ——門,窗戶,百葉窗,墻壁,百葉窗,圍欄和屋頂溝槽; ——電纜管道; ——管件,家具等的配件; ——用于非飲用水的管道,如果回收的PVC用于多層管道中,并且完全被一層符合一般限制限度的未處理的PVC覆蓋。 2.鉛酸電池中的PVC-二氧化硅分離器,豁免期為10年; 3.現有法律規(guī)定的條款: ——REACH附件XVII第63條第7款所涵蓋的條款; ——第(EC)號1935/2004號條例和(EU)第10/2011號條例涵蓋的食品接觸材料; ——RoHS指令2011/65/EU涵蓋的電氣和電子設備; ——94/62/EC指令涵蓋的包裝和包裝廢物; ——指令2009/48/EC涵蓋的玩具。 4.在實施之前(即生效之日起24個月)首次上市的產品。 |
實施日期 | 即生效之日起24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