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韓國 |
| 2. | 負責機構: 韓國農林部(MAF)國家植物檢疫局(NPQS)。 |
| 3. | 覆蓋的產品: 草莓種苗及馬鈴薯繁殖塊莖。 |
| 4. |
可能受影響的地區(qū)或國家:
[ ] 所有貿易伙伴
[ ] 特定地區(qū)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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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通報標題:對免除進口后檢疫的出口國實施實地檢驗的要求[提供韓文,8頁]頁數: 使用語言: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國家植物檢疫局對免除進口后檢疫的出口國制定了新的實地檢驗的要求。如有任何國家不愿履行以下要求,可執(zhí)行現有程序。 新要求的重要重點: 實地檢驗的時間及方法; 實驗室檢測的時間和方法; 出口產品的包裝及標簽方法; 及 植物檢疫證書格式等等。 " |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 ] 動物健康
[X] 植物保護
[ ]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護人類免受動/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國家植物檢疫局[NPQS]2004年8月28日通告第2004-10號(提供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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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是否有相關國際標準?如有,指出標準:
[ ] 食品法典委員會(例如: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或相關文件的名稱或序號)
[ ] 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OIE)(例如:陸生或水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章節(jié)號)
[X]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例如:ISPM N°)
[ ] 無
該法規(guī)草案是否符合相關國際標準: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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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可提供的相關文件及文件語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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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擬批準日期:
2004年8月28日。 擬公布日期: |
| 11. |
擬生效日期:
[ ] 通報日后6個月,及/或(年月日): 2004年8月28日。
[ ] 貿易促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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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13.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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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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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植物檢疫局對免除進口后檢疫的出口國制定了新的實地檢驗的要求。如有任何國家不愿履行以下要求,可執(zhí)行現有程序。 新要求的重要重點: 實地檢驗的時間及方法; 實驗室檢測的時間和方法; 出口產品的包裝及標簽方法; 及 植物檢疫證書格式等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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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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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
| "國家植物檢疫局對免除進口后檢疫的出口國制定了新的實地檢驗的要求。如有任何國家不愿履行以下要求,可執(zhí)行現有程序。 新要求的重要重點: 實地檢驗的時間及方法; 實驗室檢測的時間和方法; 出口產品的包裝及標簽方法; 及 植物檢疫證書格式等等。 " |
| 1. | 通報成員:韓國 |
| 2. | 負責機構: 韓國農林部(MAF)國家植物檢疫局(NPQS)。 |
| 3. | 覆蓋的產品: 草莓種苗及馬鈴薯繁殖塊莖。 |
| 4. |
可能受影響的地區(qū)或國家:
[ ] 所有貿易伙伴
[ ] 特定地區(qū)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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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通報標題:對免除進口后檢疫的出口國實施實地檢驗的要求[提供韓文,8頁]頁數: 使用語言: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國家植物檢疫局對免除進口后檢疫的出口國制定了新的實地檢驗的要求。如有任何國家不愿履行以下要求,可執(zhí)行現有程序。 新要求的重要重點: 實地檢驗的時間及方法; 實驗室檢測的時間和方法; 出口產品的包裝及標簽方法; 及 植物檢疫證書格式等等。 " |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 ] 動物健康
[X] 植物保護
[ ]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護人類免受動/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國家植物檢疫局[NPQS]2004年8月28日通告第2004-10號(提供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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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緊急事件的性質及采取緊急措施的理由: |
| 9. |
是否有相關國際標準?如有,指出標準:
[ ] 食品法典委員會(例如: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或相關文件的名稱或序號)
[ ] 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OIE)(例如:陸生或水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章節(jié)號)
[X]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例如:ISPM N°)
[ ] 無
該法規(guī)草案是否符合相關國際標準: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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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可提供的相關文件及文件語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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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擬批準日期:
2004年8月28日。 擬公布日期: |
| 12. |
擬生效日期:
[ ] 通報日后6個月,及/或(年月日): 2004年8月28日。
[ ] 貿易促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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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14.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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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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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韓國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04-09-27如下信息: |
| 通報標題:對免除進口后檢疫的出口國實施實地檢驗的要求[提供韓文,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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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述:
"國家植物檢疫局對免除進口后檢疫的出口國制定了新的實地檢驗的要求。如有任何國家不愿履行以下要求,可執(zhí)行現有程序。
新要求的重要重點: 實地檢驗的時間及方法; 實驗室檢測的時間和方法; 出口產品的包裝及標簽方法; 及 植物檢疫證書格式等等。 " |
| 該補遺通報涉及: 評議期:(如補遺通知增加了以前通報措施涉及的產品及或可能受影響的成員范圍, 則應提供一個新的接收評議截止日期,通常至少為60天。 其它情況,如延長原定的最終評議期,則可以更改補遺通報內的評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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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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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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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韓國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04-09-27如下信息: |
| "國家植物檢疫局對免除進口后檢疫的出口國制定了新的實地檢驗的要求。如有任何國家不愿履行以下要求,可執(zhí)行現有程序。 新要求的重要重點: 實地檢驗的時間及方法; 實驗室檢測的時間和方法; 出口產品的包裝及標簽方法; 及 植物檢疫證書格式等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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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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