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烏克蘭 |
2. | 負責機構: 烏克蘭最高拉達農業(yè)和土地政策委員會 |
3. | 覆蓋的產品: 棉花種子 |
4. |
可能受影響的地區(qū)或國家:
所有貿易伙伴
|
5. |
通報標題:烏克蘭“關于修訂烏克蘭棉花品種流通若干法律”的法律草案使用語言:烏克蘭語 頁數(shù):2頁 鏈接網址:https://itd.rada.gov.ua/billInfo/Bills/CardByRn?regNum=10427-1&conv=9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UKR/24_02309_00_x.pdf |
6. |
內容簡述: 該法律草案修訂了烏克蘭種子和種植材料法的第IX部分“最終條款”,規(guī)定在烏克蘭戒嚴期間以及戒嚴令終止或取消后36個月內,允許棉花種子在沒有種子材料證明的情況下流通及使用。 該法律草案還提議修訂烏克蘭轉基因生物的開發(fā)、試驗、運輸和使用的國家生物安全制度法的第VI部分“最終條款”,根據(jù)該提議,在烏克蘭戒嚴期間以及戒嚴令終止或取消后36個月內,轉基因生物暫時不需要進行國家登記,進口、研究、國家批準(試驗)、工業(yè)生產、轉基因棉花流通以及使用轉基因棉花生產的產品也不需要獲得該法律規(guī)定的許可。 該法律草案還根據(jù)技術性貿易壁壘協(xié)定進行通報。 |
7. |
目的和理由:
植物保護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關國際標準?如有,指出標準: |
9. |
可提供的相關文件及文件語種:
烏克蘭種子和種植材料法、轉基因生物的開發(fā)、試驗、運輸和使用的國家生物安全制度法(烏克蘭語) |
10.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公布日期: 待定。 |
11. |
擬生效日期:
該法律將于公布的次日生效。
|
12.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24年5月27日
|
13.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國家通報機構,國家咨詢點
|
14.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烏克蘭經濟部
貿易協(xié)定和出口發(fā)展司
12/2 Hrushevskoho Str.
Kyiv, 01008
電話:+(38 044) 596 6839
傳真:+(38 044) 596 6839
電子郵箱:ep@me.gov.ua
網址:https://www.me.gov.ua
|
應烏克蘭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24-03-28如下信息: 烏克蘭“關于修訂烏克蘭棉花品種流通若干法律”的法律草案
該法律草案修訂了烏克蘭種子和種植材料法的第IX部分“最終條款”,規(guī)定在烏克蘭戒嚴期間以及戒嚴令終止或取消后36個月內,允許棉花種子在沒有種子材料證明的情況下流通及使用。 該法律草案還提議修訂烏克蘭轉基因生物的開發(fā)、試驗、運輸和使用的國家生物安全制度法的第VI部分“最終條款”,根據(jù)該提議,在烏克蘭戒嚴期間以及戒嚴令終止或取消后36個月內,轉基因生物暫時不需要進行國家登記,進口、研究、國家批準(試驗)、工業(yè)生產、轉基因棉花流通以及使用轉基因棉花生產的產品也不需要獲得該法律規(guī)定的許可。 該法律草案還根據(jù)技術性貿易壁壘協(xié)定進行通報。 |
該補遺通報涉及: 評議期:(如補遺通知增加了以前通報措施涉及的產品及或可能受影響的成員范圍, 則應提供一個新的接收評議截止日期,通常至少為60天。 其它情況,如延長原定的最終評議期,則可以更改補遺通報內的評議期。)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國家通報機構,國家咨詢點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烏克蘭經濟部
貿易協(xié)定和出口發(fā)展司
12/2 Hrushevskoho Str.
Kyiv, 01008
電話:+(38 044) 596 6839
傳真:+(38 044) 596 6839
電子郵箱:ep@me.gov.ua
網址:https://www.me.gov.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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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律草案修訂了烏克蘭種子和種植材料法的第IX部分“最終條款”,規(guī)定在烏克蘭戒嚴期間以及戒嚴令終止或取消后36個月內,允許棉花種子在沒有種子材料證明的情況下流通及使用。 該法律草案還提議修訂烏克蘭轉基因生物的開發(fā)、試驗、運輸和使用的國家生物安全制度法的第VI部分“最終條款”,根據(jù)該提議,在烏克蘭戒嚴期間以及戒嚴令終止或取消后36個月內,轉基因生物暫時不需要進行國家登記,進口、研究、國家批準(試驗)、工業(yè)生產、轉基因棉花流通以及使用轉基因棉花生產的產品也不需要獲得該法律規(guī)定的許可。 該法律草案還根據(jù)技術性貿易壁壘協(xié)定進行通報。 |
1. | 通報成員:烏克蘭 |
2. | 負責機構: 烏克蘭最高拉達農業(yè)和土地政策委員會 |
3. | 覆蓋的產品: 棉花種子 |
4. |
可能受影響的地區(qū)或國家:
所有貿易伙伴
|
5. |
通報標題:烏克蘭“關于修訂烏克蘭棉花品種流通若干法律”的法律草案頁數(shù):2頁 使用語言:烏克蘭語 鏈接網址:https://itd.rada.gov.ua/billInfo/Bills/CardByRn?regNum=10427-1&conv=9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UKR/24_02309_00_x.pdf |
6. |
內容簡述: 該法律草案修訂了烏克蘭種子和種植材料法的第IX部分“最終條款”,規(guī)定在烏克蘭戒嚴期間以及戒嚴令終止或取消后36個月內,允許棉花種子在沒有種子材料證明的情況下流通及使用。 該法律草案還提議修訂烏克蘭轉基因生物的開發(fā)、試驗、運輸和使用的國家生物安全制度法的第VI部分“最終條款”,根據(jù)該提議,在烏克蘭戒嚴期間以及戒嚴令終止或取消后36個月內,轉基因生物暫時不需要進行國家登記,進口、研究、國家批準(試驗)、工業(yè)生產、轉基因棉花流通以及使用轉基因棉花生產的產品也不需要獲得該法律規(guī)定的許可。 該法律草案還根據(jù)技術性貿易壁壘協(xié)定進行通報。 |
7. |
目的和理由:
植物保護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緊急事件的性質及采取緊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關國際標準?如有,指出標準: |
10. |
可提供的相關文件及文件語種:
烏克蘭種子和種植材料法、轉基因生物的開發(fā)、試驗、運輸和使用的國家生物安全制度法(烏克蘭語) |
11.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公布日期: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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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擬生效日期:
該法律將于公布的次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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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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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國家通報機構,國家咨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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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烏克蘭經濟部
貿易協(xié)定和出口發(fā)展司
12/2 Hrushevskoho Str.
Kyiv, 01008
電話:+(38 044) 596 6839
傳真:+(38 044) 596 6839
電子郵箱:ep@me.gov.ua
網址:https://www.me.gov.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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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烏克蘭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24-03-28如下信息: |
通報標題:烏克蘭“關于修訂烏克蘭棉花品種流通若干法律”的法律草案 |
內容簡述:
該法律草案修訂了烏克蘭種子和種植材料法的第IX部分“最終條款”,規(guī)定在烏克蘭戒嚴期間以及戒嚴令終止或取消后36個月內,允許棉花種子在沒有種子材料證明的情況下流通及使用。 該法律草案還提議修訂烏克蘭轉基因生物的開發(fā)、試驗、運輸和使用的國家生物安全制度法的第VI部分“最終條款”,根據(jù)該提議,在烏克蘭戒嚴期間以及戒嚴令終止或取消后36個月內,轉基因生物暫時不需要進行國家登記,進口、研究、國家批準(試驗)、工業(yè)生產、轉基因棉花流通以及使用轉基因棉花生產的產品也不需要獲得該法律規(guī)定的許可。 該法律草案還根據(jù)技術性貿易壁壘協(xié)定進行通報。 |
該補遺通報涉及: 評議期:(如補遺通知增加了以前通報措施涉及的產品及或可能受影響的成員范圍, 則應提供一個新的接收評議截止日期,通常至少為60天。 其它情況,如延長原定的最終評議期,則可以更改補遺通報內的評議期。)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國家通報機構,國家咨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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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烏克蘭經濟部
貿易協(xié)定和出口發(fā)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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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38 044) 596 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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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烏克蘭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24-03-28如下信息: |
通報標題:烏克蘭“關于修訂烏克蘭棉花品種流通若干法律”的法律草案 |
該法律草案修訂了烏克蘭種子和種植材料法的第IX部分“最終條款”,規(guī)定在烏克蘭戒嚴期間以及戒嚴令終止或取消后36個月內,允許棉花種子在沒有種子材料證明的情況下流通及使用。 該法律草案還提議修訂烏克蘭轉基因生物的開發(fā)、試驗、運輸和使用的國家生物安全制度法的第VI部分“最終條款”,根據(jù)該提議,在烏克蘭戒嚴期間以及戒嚴令終止或取消后36個月內,轉基因生物暫時不需要進行國家登記,進口、研究、國家批準(試驗)、工業(yè)生產、轉基因棉花流通以及使用轉基因棉花生產的產品也不需要獲得該法律規(guī)定的許可。 該法律草案還根據(jù)技術性貿易壁壘協(xié)定進行通報。 |
該補遺通報涉及: 評議期:(如補遺通知增加了以前通報措施涉及的產品及或可能受影響的成員范圍, 則應提供一個新的接收評議截止日期,通常至少為60天。 其它情況,如延長原定的最終評議期,則可以更改補遺通報內的評議期。)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國家通報機構,國家咨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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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烏克蘭經濟部
貿易協(xié)定和出口發(fā)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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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iv, 01008
電話:+(38 044) 596 6839
傳真:+(38 044) 596 6839
電子郵箱:ep@me.gov.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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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報成員:烏克蘭 |
2. |
通報標題:烏克蘭“關于修訂烏克蘭棉花品種流通若干法律”的法律草案使用語言:烏克蘭語 頁數(shù):2頁 鏈接網址:https://itd.rada.gov.ua/billInfo/Bills/CardByRn?regNum=10427-1&conv=9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UKR/24_02309_00_x.pdf |
3. | 相關方:烏克蘭最高拉達農業(yè)和土地政策委員會 |
4. | 覆蓋的產品: 棉花種子 |
5. | 等效性承認的確定以及任何相關程序或法規(guī)生效的日期(年/月/日): 該法律將于公布的次日生效。 |
6. |
內容簡述: 該法律草案修訂了烏克蘭種子和種植材料法的第IX部分“最終條款”,規(guī)定在烏克蘭戒嚴期間以及戒嚴令終止或取消后36個月內,允許棉花種子在沒有種子材料證明的情況下流通及使用。 該法律草案還提議修訂烏克蘭轉基因生物的開發(fā)、試驗、運輸和使用的國家生物安全制度法的第VI部分“最終條款”,根據(jù)該提議,在烏克蘭戒嚴期間以及戒嚴令終止或取消后36個月內,轉基因生物暫時不需要進行國家登記,進口、研究、國家批準(試驗)、工業(yè)生產、轉基因棉花流通以及使用轉基因棉花生產的產品也不需要獲得該法律規(guī)定的許可。 該法律草案還根據(jù)技術性貿易壁壘協(xié)定進行通報。 |
7.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烏克蘭經濟部
貿易協(xié)定和出口發(fā)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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