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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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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第60G章
標題 IMPORT AND EXPORT (STRATEGIC COMMODITIES) REGULATIONS
類別 法規(guī)條例
狀態(tài) 有效
發(fā)布國家/區(qū)域
發(fā)布部門 HONG KONG
發(fā)布日期 2017-07-03
文件編號 第60G章
標題 香港進出口(戰(zhàn)略物品)規(guī)例
類別 法規(guī)條例
狀態(tài) 有效
發(fā)布國家/區(qū)域 中國香港
發(fā)布部門 香港特區(qū)政府
發(fā)布日期 2017-07-03

 以下為非完整法規(guī),完整法規(guī)請上官網(wǎng)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0G

《進出口(戰(zhàn)略物品)規(guī)例》
(第60章第31條)
[1965年12月24日]
(**格式變更——2012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編輯附注:
1.本規(guī)例前引稱為《進口及出口(戰(zhàn)略物品)規(guī)例》#。
2.此規(guī)例乃根據(jù)已廢除的《進出口條例》##(第50章,1966年版)而訂立,憑借《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6(1)條的規(guī)定,此規(guī)例須一如是根據(jù)《進出口條例》(1970年制訂)訂立般繼續(xù)有效。
#“《進口及出口(戰(zhàn)略物品)規(guī)例》”乃“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 (Strategic Commodities) Regulations”之譯名。
##“《進出口條例》”乃“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進出口條例》”乃“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 Ordinance”之譯名。
1.引稱
本規(guī)例可引稱為《進出口(戰(zhàn)略物品)規(guī)例》。
2.除根據(jù)許可證外禁止輸入或輸出附表所載的物品
(1)任何人不得輸入或輸出附表1所指明的物品,除非是根據(jù)并按照署長所發(fā)出的進口或出口許可證。
(2)第(1)款不適用于 ——
(a)過境物品,除非該物品是附表2所指明的物品;
(b)屬航空轉運貨物的物品,除非該物品是附表2所指明的物品,而輸入或輸出該物品的人已就該物品的轉運根據(jù)第2A條獲授予豁免。  (2000年第29號第2條)
(3)任何人除非是根據(jù)并按照署長所發(fā)出的進口或出口許可證輸入或輸出物品,否則在下列情況下,不得將附表3所指明的物品,或將載有關于附表3所指明物品的資料的技術文件,輸入或輸出 ——
(a)如他明知該物品或文件是擬使用于或相當可能會使用于附表4所指明的活動;或
(b)如有合理理由使他相信該物品或文件會使用于該活動。
(1993年第299號法律公告)
2A.關于航空轉運貨物的豁免
(1)署長如信納某人是從事航空轉運貨物處理業(yè)務的,可藉書面豁免該人,使其無須就該項豁免中指明并屬航空轉運貨物的物品的轉運,遵守第2(1)條及本條例第6A(2)條關于根據(jù)并按照許可證行事的規(guī)定。
(2)署長可在根據(jù)第(1)款授予豁免時或之后,就該項豁免施加他認為是適當?shù)臈l件,而獲授予該項豁免的人須遵從該等條件。
(3)任何人違反或沒有遵從根據(jù)本條施加的條件 ——
(a)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jiān)禁2年;
(b)署長可藉書面通知,撤銷或暫時吊銷已授予該人的豁免,或修訂任何該等條件。
(2000年第29號第2條)
3.(由1993年第299號法律公告廢除)
4.(由1993年第299號法律公告廢除)
附表1
[第2條及附表2]
(2009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戰(zhàn)略物品
注釋:
1.在“引號”內的詞語為已界定詞語。參閱附于這些清單之‘詞語定義’。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2.在某些情況下,化學品按名稱及CAS號碼列出。由此得出的清單適用于屬相同結構式的化學品(包括水合物0C002),不論其名稱或CAS號碼為何。顯示CAS號碼乃協(xié)助識別個別化學品或混合物(不論其命名為何)是否受管制。由于表列化學品的某些形式具有不同的CAS號碼,而含有表列化學品的混合物亦可能具有不同的CAS號碼,因此,CAS號碼不能用作獨有的標識符。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軍需物品清單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ML1以下的20毫米口徑以下的光膛武器、12.7毫米口徑(0.5寸口徑)或12.7毫米口徑以下的其他槍械及自動化武器及配件,以及為其特別設計的零件: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注釋:
項目ML1不適用于以下火器、武器及槍枝:
(a)為使用啞彈藥而特別設計的火器,而此等火器不能發(fā)射投射物;
(b)符合以下說明的火器:經(jīng)特別設計,以將系縛式、不含高炸藥成分或通訊線路的投射物,發(fā)射至不足500米或相等于500米的距離;
(c)使用非中心點火的彈藥的武器,而此等武器不屬全 自動射擊的類型;
(d)“失效槍枝”。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a)來福槍、復合槍、手槍、機槍、沖鋒槍及多管式機槍;
注釋:
項目ML1(a)不適用于以下槍械:
(1)1938年以前制造的來福槍及復合槍;
(2)來福槍及復合槍的復制品,而其原物是于1890年以前制造的;
(3)1890年以前制造的手槍、機槍及多管式機槍,以及其復制品;
(4)為以壓縮空氣或二氧化碳發(fā)射惰性投射物而特別設計的來福槍或手槍。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b)以下的光膛武器︰
(1)經(jīng)特別設計作軍事用途的光膛武器;
(2)以下的其他光膛武器︰
(a)屬全自動類型的武器;
(b)屬半自動或唧筒類型的武器;
注釋:
1.項目ML1(b)不適用于以下武器:
(a)1938年以前制造的光膛武器;
(b)光膛武器的復制品,而其原物是于1890年以前制造的;
(c)供用作狩獵或運動用途的光膛武器,而此等武器符合以下兩項描述:
(1)不是特別設計供軍用;
(2)不屬全自動射擊的類型;
(d)為任何以下用途而特別設計的光膛武器︰
(1)屠宰家畜;
(2)麻醉動物;
(3)震動測試;
(4)發(fā)射工業(yè)用投射物;
(5)擾亂土制炸彈。
注意:
至于排爆裝置,參閱項目ML4及1A006。
2.項目ML1(b)(2)不適用于為以壓縮空氣或二氧化碳發(fā)射惰性投射物而特別設計的武器。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c)使用無殼式彈藥的武器;
(d)項目ML1(a)、ML1(b)或ML1(c)指明的槍械所用的可拆卸彈匣、滅聲器或調整器、特殊槍架、光學武器瞄準具及消焰器;
注釋:
項目ML1(d)不適用于非以電子影像處理的、可放大9倍或以下的光學武器瞄準具,但條件是此等瞄準具,并非經(jīng)特別設計或改裝作軍事用途,亦沒有裝上任何為軍用而特別設計的瞄準器標線。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ML2以下的20毫米口徑或20毫米口徑以上的光膛武器、12.7毫米口徑(0.50寸口徑)以上的其他武器或兵器、投射器及配件,以及為其特別設計的零件: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a)槍炮、榴彈炮、加農(nóng)炮、迫擊炮、反坦克武器、投射物發(fā)射器、軍用火焰噴射器、來福槍、無后座力炮、光膛武器及該等物品的訊號減弱設備;
注釋︰
1.項目ML2(a)包括注入器、度量裝置、貯存箱及其他與項目ML2(a)指明的任何裝備的液體推進劑一起使用的特別設計零件。
2.項目ML2(a)不適用于以下槍械︰
(a)1938年以前制造的來福槍、光膛武器及復合槍;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b)來福槍、光膛武器及復合槍的復制品,而其原物是于1890年以前制造的;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c)1890年以前制造的槍炮、榴彈炮、加農(nóng)炮及迫擊炮; (2013年第89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d)供用作狩獵或運動用途的光膛武器,而此等武器符合以下兩項描述:
(1)不是特別設計供軍用;
(2)不屬全自動射擊的類型;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e)為任何以下用途而特別設計的光膛武器:
(1)屠宰家畜;
(2)麻醉動物;
(3)震動測試;
(4)發(fā)射工業(yè)用投射物;
(5)擾亂土制炸彈;
注意:
至于排爆裝置,參閱項目ML4及1A006。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f)符合以下說明的手提投射物發(fā)射器:經(jīng)特別設計,以將系縛式、不含高炸藥成分或通訊線路的投射物,發(fā)射至不足500米或相等于500米的距離。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3.(由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廢除)
(b)經(jīng)特別設計或改裝作軍事用途的煙霧、氣體及焰火投射器或產(chǎn)生器;
注釋:
項目ML2(b)不適用于訊號槍。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武器瞄準具及武器瞄準具裝定器:
(1)經(jīng)特別設計作軍事用途的;
(2)為項目ML2(a)指明的武器而特別設計的;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d)為項目ML2(a)指明的武器而特別設計的裝定器及可拆卸彈匣;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ML3以下的彈藥及熔斷器設定裝置及為其特別設計的零件:
(a)受項目ML1、ML2或ML12管制的武器所用的彈藥;
(b)為受項目ML3(a)管制的彈藥而特別設計的熔斷器設定裝置;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注釋:
1.項目ML3指明的特別設計的零件包括: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a)金屬或塑膠制品,例如底火砧架、彈槽、彈鏈、彈帶及彈藥金屬零件;
(b)保險與預發(fā)裝置、信管、感測器及引發(fā)器;
(c)具單次高能量輸出的供電電源設備;
(d)裝火藥用的可燃性外殼;
(e)副彈藥,包括小型炸彈、地雷及終端導引的投射物。
2.項目ML3(a)不適用于以下彈藥或零件:
(a)經(jīng)處理不具投射物的彈藥(空照明彈);
(b)具穿孔火藥室的啞彈藥;
(c)未裝有設計供實彈用的零件的其他空彈及啞彈;
(d)為本注釋(a)、(b)或(c)段指明的空彈或啞彈而特別設計的零件。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3.項目ML3(a)不管制為下列任何一項用途而特別設計的彈藥筒: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a)發(fā)出訊號;
(b)驚嚇雀鳥;或
(c)在油井點燃氣體照明彈。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ML4以下炸彈、魚雷、火箭、導彈、其他爆炸裝置及火藥,及相關裝備及其配件,以及為其特別設計的零件: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注意:
1.至于導向及導航裝備,參閱項目ML11。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2.至于飛機防御導彈系統(tǒng),參閱項目ML4(c)。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a)經(jīng)特別設計作軍事用途的炸彈、魚雷、手榴彈、煙幕彈、火箭、地雷、導彈、深水炸彈、爆破炸藥,爆破裝置與爆破零件、“煙火劑”裝置、彈藥筒及模擬器(即模擬上述任何項目的特征的裝備);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注釋:
項目ML4(a)包括:
(1)煙幕手榴彈、縱火彈、燃燒彈及爆炸裝置;
(2)導彈火箭噴嘴及重返大氣層載具的鼻錐。
(b)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裝備︰
(1)經(jīng)特別設計作軍事用途的;
(2)為以下任何一項有關的‘活動’而特別設計的:
(a)項目ML4(a)指明的物品;
(b)土制炸彈;
技術注釋︰
就項目ML4(b)(2)而言,‘活動’適用于操作、投射、施放、控制、發(fā)射、引爆、啟動、以單次操作而提供能量的、誘引、干擾、清掃、偵測、擾亂或排除。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注釋︰
1.項目ML4(b)包括︰
(a)具以下性能的移動式氣體液化裝備:能每日制造1 000公斤或以上的液態(tài)氣體;及
(b)具浮力而適合用于清掃磁性水雷的電導電纜。
2.項目ML4(b)不包括受設計所限,只能探測金屬物體而不能用作分辨地雷與其他金屬物體的手提裝置。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c)飛機防御導彈系統(tǒng);
注釋︰
項目ML4(c)不包括符合下述所有說明的飛機防御導彈系統(tǒng)︰
(a)包含任何下述導彈警告感應器︰
(1)具有在100毫微米至400毫微米之間的峰值響應的無源感測器;
(2)主動脈沖都卜勒導彈警告感應器;
(b)包含反制設備投擲系統(tǒng);
(c)包含同時發(fā)出可見訊號及紅外線訊號用以誘引地對空導彈的訊號彈;及
(d)安裝在“民用飛機”上并具有下述所有特性︰
(1)該飛機防御導彈系統(tǒng)只有在已安裝特定飛機防御導彈系統(tǒng)的特定“民用飛機”上始可操作,而下列其中一份文件已就該飛機發(fā)出︰
(a)由一個或多于一個“參與國”的民航當局發(fā)出的民用類別證明書;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b)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所認可的等效文件;
(2)該飛機防御導彈系統(tǒng)使用防護,以防止未授權取用“軟件”;
(3)該安裝在“民用飛機”上的飛機防御導彈系統(tǒng)設有有效的機制,當該系統(tǒng)被移離該飛機后,該機制逼使該系統(tǒng)不能操作。 (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ML5以下為軍用而特別設計的射控及相關的警示裝備、相關的系統(tǒng)、測試及瞄準及反制裝備,以及為其特別設計的零件與配件: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a)武器瞄準具、炸射計算器、火炮放列裝備及武器操縱系統(tǒng);
(b)目標獲得、指定、距離測定、監(jiān)視或追蹤系統(tǒng);偵測、數(shù)據(jù)結合、辨識或辨認裝備,以及感測器集成裝備;
(c)對項目ML5(a)及ML5(b)指明的反制裝備;
注釋:
就項目ML5(c)而言,反制裝備包括偵測裝備。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d)為項目ML5(a)、ML5(b)或ML5(c)指明的物品而特別設計的戰(zhàn)場測試或瞄準裝備; (2001年第132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ML6以下的地面車輛及零件︰
注意:
至于導向及導航裝備,參閱項目ML11。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a)為軍用而特別設計或改裝的地面車輛,以及其零件;
技術注釋︰
就項目ML6(a)而言,地面車輛一詞包括拖斗。
(b)以下的其他地面車輛及零件︰
(1)符合以下所有描述的車輛:
(a)以提供第III級(NIJ 0108.01,1985年9月,或相若的國家標準)或更佳的彈道防護的物料或零件生產(chǎn),或加裝該等物料或零件的車輛;
(b)車輛的傳動設備可同時驅動前輪及后輪(不論它們是否額外承重用車輪,亦不論它們是否被驅動);
(c)車輛的總重等級(GVWR)超過4 500公斤;
(d)車輛是為越野用途而設計或改裝的;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2)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零件︰
(a)為項目ML6(b)(1)指明的車輛而特別設計的;
(b)提供第III級(NIJ 0108.01,1985年9月,或相若的國家標準)或更佳的彈道防護的;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注意︰
亦須參閱項目ML13(a)。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注釋:
1.項目ML6(a)包括: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
(a)坦克、其他軍事武裝車輛及加裝槍械、放置地雷裝備或發(fā)射項目ML4指明的軍需物品的裝備的軍事車輛;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b)裝甲車輛;
(c)水陸兩棲車輛及深水渡河車輛;
(d)救援車輛及供拖運或運輸彈藥或武器系統(tǒng)及相聯(lián)的裝藥處理裝備之用的車輛。
2.項目ML6(a)指明的為軍用而改裝地面車輛,須有結構、電路或機械上的改變,而該改變涉及一件或一件以上為軍用而特別設計的零件。該等零件包括: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a)特別設計以防彈的氣動輪外胎;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b)對關鍵部分(例如燃油缸或車輛駕駛室)的裝甲保護;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c)武器特別加固物或武器裝定器;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d)停電照明設備。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e)(由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廢除)
3.項目ML6不適用于為運送金錢或貴重物品而設計或改裝的民用車輛。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4.項目ML6不適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描述的車輛:
(a)于1946年之前制造;
(b)不具有軍需物品清單指明的、于1945年之后制造的項目( 車輛原零件或原配件的復制品除外);
(c)并未裝有項目ML1、ML2或ML4指明的武器(不能操作且不能發(fā)射投射物的武器除外)。 (2013年第89號法律公告)
ML7以下的化學或生物毒劑、“暴動控制劑”、放射性物料、相關裝備、零件及物料:
(a)“經(jīng)修改作戰(zhàn)爭用途”以殺傷人或動物,或對裝備造成損害或對農(nóng)作物或環(huán)境造成破壞的生物劑或放射性物料;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b)化學戰(zhàn)(CW)劑包括︰
(1)化學戰(zhàn)神經(jīng)性毒氣︰
(a)O-烷基(相等于或小于C10,含環(huán)烷基)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氟磷酸酯,例如︰
沙林(GB):O-異丙基甲基氟磷酸酯(CAS 107-44-8);及
梭曼(GD):O-比哪基甲基氟磷酸酯(CAS 96-64-0);
(b)O-烷基(相等于或小于C10,含環(huán)烷基)N,N-二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氨基氰膦酸酯,例如︰
塔崩(GA)︰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CAS 77-81-6); (2006第131號法律公告)
(c)O-烷基(氫或是相等于或小于C10,含環(huán)烷基)S-2-二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氨基乙基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硫代磷酸酯以及相應的烷基化及質子化鹽類,例如︰
VX:O-乙基S-2-二異丙氨基乙基甲基硫代磷酸酯(CAS 50782-69-9);
(2)化學戰(zhàn)發(fā)皰劑︰
(a)硫芥氣,例如︰
(1)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CAS 2625-76-5);
(2)二(2-氯乙基)硫醚(CAS 505-60-2);
(3)二(2-氯乙硫基)甲烷(CAS 63869-13-6);
(4)1,2-二(2-氯乙硫基)乙烷(CAS 3563-36-8);
(5)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CAS 63905-10-2);
(6)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CAS 142868-93-7);
(7)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CAS 142868-94-8);
(8)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CAS 63918-90-1);
(9)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CAS 63918-89-8);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b)路易氏劑,例如︰
(1)2-氯乙烯基二氯胂(CAS 541-25-3);
(2)三(2-氯乙烯基)胂(CAS 40334-70-1);
(3)二(2-氯乙烯基)氯胂(CAS 40334-69-8); (2006第131號法律公告)
(c)氮芥氣,例如︰
(1)HN1:二(2-氯乙基)乙基胺(CAS 538-07-8);
(2)HN2︰二(2-氯乙基)甲基胺(CAS 51-75-2);
(3)HN3︰三(2-氯乙基)胺(CAS 555-77-1);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3)化學戰(zhàn)制動劑,例如︰
二苯乙醇酸-3-奎寧環(huán)酯(BZ)(CAS 6581-06-2); (2006第131號法律公告)
(4)化學戰(zhàn)脫葉劑,例如︰
(a)2-氯-4-氟苯氧基乙酸丁酯(LNF);
(b)2,4,5-三氯苯氧基乙酸(CAS 93-76-5)混合2,4-二氯苯氧基乙酸(CAS 94-75-7)(橙劑)(CAS 39277-47-9);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c)以下的雙成分化學武器的先質及主要先質: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1)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磷酸二氟化物,例如:
DF:甲基磷酸二氟化物(CAS 676-99-3);
(2)O-烷基(氫或碳數(shù)等于或小于10,含環(huán)烷基)O-2-二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氨基乙基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異丙基)亞膦酸酯及相應的烷基化與質子化鹽類,例如:
QL:O-乙基O-2-二異丙氨基乙基甲基亞膦酸酯(CAS 57856-11-8); (2017年第42號法律公告)
(3)氯沙林:O-異丙基甲基氯磷酸酯(CAS 1445-76-7);
(4)氯梭曼:O-比哪基甲基氯磷酸酯(CAS 7040-57-5);
(d)“暴動控制劑”、活性組份化學品及其組合物包括︰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1)α-溴苯乙腈,(溴芐基氰)(CA)(CAS 5798-79-8);
(2)[(2-氯苯)亞甲基]丙二腈,(o-氯亞芐基丙二腈)(CS)(CAS2698-41-1); (2006第131號法律公告)
(3)2-氯-1-苯乙烯酮,苯酰甲基氯(ω-氯乙酰苯)(CN)(CAS532-27-4); (2006第131號法律公告)
(4)二苯-(b,f)-1,4-氧雜吖庚因,(CR)(CAS 257-07-8);
(5)二苯胺氯胂,(吩呲嗪化氯),(亞當氏劑),(DM)(CAS 578-94-9);
(6)N-壬?;鶈徇?MPA)(CAS 5299-64-9);
注釋︰
1.項目ML7(d)不管制作個人自衛(wèi)用途的個別包裝“暴動控制劑”。
2.項目ML7(d)不管制經(jīng)識別及包裝作食物生產(chǎn)或醫(yī)學用途的活性組份化學品及其組合物。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e)為軍用而特別設計或改裝及為散播任何下述項目而設計或改裝的裝備,以及為其特別設計的零件: (2009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1)受項目ML7(a)、ML7(b)或ML7(d)管制的物料或戰(zhàn)劑;或
(2)以受項目ML7(c)管制的先質制造的化學武器;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f)以下為軍用而特別設計或改裝的防護及凈化裝備、零件及化學混合物︰ (2009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1)為防護項目ML7(a)、ML7(b)或ML7(d)指明的物料而設計或改裝的裝備,以及為該等裝備特別設計的零件; (2009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2)為凈化項目ML7(a)或ML7(b)指明的物料污染的物體而設計或改裝的裝備,以及為該等裝備特別設計的零件;
(3)為凈化項目ML7(a)或ML7(b)指明的物料污染的物體而特別發(fā)展/制造的化學混合物; (2009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注釋︰
項目ML7(f)(1)包括:
1.為作核子、生物、化學過濾而特別設計或改裝的空調設備;
2.防護衣物。
注意︰
至于民用防毒面具及防護及凈化裝備,亦須參閱兩用物品清單項目1A004。
(g)為軍用而特別設計或改裝,及為偵測或辨認項目ML7(a)、ML7(b)或ML7(d)指明的物料而設計或改裝的裝備,以及為其特別設計的零件; (2009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注釋:
項目ML7(g)不管制個人輻射監(jiān)控劑量器。 (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注意:
亦須參閱兩用物品清單項目1A004。
(h)為偵測或辨認受項目ML7(b)管制的化學戰(zhàn)劑而特別設計或處理的“生物聚合物”,以及用來生產(chǎn)該類生物聚合物的特定細胞培養(yǎng)物;
(i)以下供凈化或分解化學戰(zhàn)劑的“生物催化劑”,以及其生物系統(tǒng):
(1)為凈化或分解項目ML7(b)指明的化學戰(zhàn)劑而特別設計,并通過生物系統(tǒng)定向實驗選擇方法或基因操作方法產(chǎn)生的“生物催化劑”;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2)以下含有用以生產(chǎn)項目ML7(i)(1)指明的“生物催化劑”的特有基因訊息的的生物系統(tǒng):
(a)“傳遞病媒”;
(b)病毒;
(c)細胞培養(yǎng)物;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j)(由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廢除)
注釋:
1.項目ML7(a)、ML7(b)及ML7(d)不管制:
(a)氯化氰(CAS 506-77-4);
(b)氫氰酸(CAS 74-90-8);
(c)氯(CAS 7782-50-5);
(d)碳酸氯(光氯)(CAS 75-44-5);
(e)雙光氯(氯甲酸三氯甲酯)(CAS 503-38-8);
(f)(由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廢除)
(g)苯二甲基溴,鄰-︰(CAS 89-92-9),間-︰(CAS 620-13-3),對-︰(CAS 104-81-4);
(h)苯甲基溴(CAS 100-39-0);
(i)苯甲基碘(CAS 620-05-3);
(j)溴丙酮(CAS 598-31-2);
(k)溴化氰(CAS 506-68-3);
(l)溴丁酮(CAS 816-40-0);
(m)氯丙酮(CAS 78-95-5);
(n)碘醋酸乙酯(CAS 623-48-3);
(o)碘丙酮(CAS 3019-04-3);
(p)三氯硝基甲烷(CAS 76-06-2)。
2.除項目ML7(h)及ML7(i)(2)指明的細胞培養(yǎng)物及生物系統(tǒng)外,此等分項不管制民用(例如農(nóng)業(yè)、制藥、醫(yī)學、獸醫(yī)、環(huán)境、廢物處理或食品工業(yè))的細胞或生物系統(tǒng)。 (2009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2004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0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ML8以下的“高能物料”,及相關物質:
注意:
亦須參閱兩用物品清單項目1C011。至于火藥及裝置,參閱項目ML4及兩用物品清單項目1A008。 (2011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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