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第60D章 |
標題 |
EXPORT (PRESCRIBED ARTICLES) REGULATIONS |
類別 |
法規(guī)條例 |
狀態(tài) |
有效 |
發(fā)布國家/區(qū)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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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部門 |
HONG KONG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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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
第60D章 |
標題 |
香港出口(訂明物品)規(guī)例 |
類別 |
法規(guī)條例 |
狀態(tài) |
有效 |
發(fā)布國家/區(qū)域 |
中國香港 |
發(fā)布部門 |
香港特區(qū)政府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02 |
關于本規(guī)例最近版本請上官網(wǎng)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0D 《出口(訂明物品)規(guī)例》 (第60章第31條) [1990年6月8日] 1.引稱 本規(guī)例可引稱為《出口(訂明物品)規(guī)例》。 (1991年第41號法律公告) 2.為施行本條例第6D(2)條而訂明的物品 附表內(nèi)的物品,是為施行本條例第6D(2)條而訂明的物品。 (1994年第134號法律公告) 3.(由1994年第134號法律公告廢除) 4.對某些渡輪乘客的豁免 本條例第6D(2)條不適用于在渡輪船只上攜帶附表所訂明的物品的乘客,而該物品乃該乘客行李的一部分,并且是供其本人使用而非作為生意或業(yè)務用途者,又該渡輪船只為《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guī)例》(第313章,附屬法例H)第2條所界定或《商船(本地船只)(渡輪終點碼頭)規(guī)例》(第548章,附屬法例B)第2條所界定的來往 —— (2005年第24號第55條) (a)香港的終點碼頭和澳門的地方的渡輪船只;或 (b)香港的終點碼頭和中國另一地方的渡輪船只。 (1991年第41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134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64號第3條;2000年第66號第3條) 附表 [第2及4條] (1994年第134號法律公告) 訂明物品 項 說明 1-(由2003年第33號第2條廢除) 3. (1991年第4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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