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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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 | 申請就紡織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發(fā)給進口許可證 (1992年第160號法律公告) | 無須付費 |
(b) | 申請就紡織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發(fā)給出口許可證 | 無須付費 |
(c) | 就紡織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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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申請發(fā)給個別托運專用的出口許可證(表格4 TIC 353) (1984年第315號法律公告;1989年第129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160號法律公告;2004年第156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9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92號法律公告) | 無須付費 |
(ii)-(v)(由2004年第156號法律公告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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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由1996年第484號法律公告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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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申請發(fā)給個別托運專用的進口許可證(表格 7 TRA 23) (1984年第315號法律公告;1989年第129號法律公告;2004年第156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9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92號法律公告) | 無須付費 |
(viii)(由1993年第189號法律公告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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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xi)(由2004年第156號法律公告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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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禁運物品、受限制物品或受管制物品(未經(jīng)加工鉆石除外)發(fā)給進口或出口許可證 (2002年第180號法律公告) | 無須付費 |
3. | (由2004年第156號法律公告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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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 | 申請發(fā)給香港產(chǎn)地來源證、加工證或第5項所述的任何其他證明書(不包括普及特惠稅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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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如申請是以紙張形式提出的(表格 TIC 185) | 125 |
(ii)如申請是藉使用指明團體所提供的服務而提出的 (1999年第195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9號法律公告) | 110 |
(b) | 申請發(fā)給普及特惠稅證(表格 TIC 185B) (1989年第390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237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 324 |
5. | 發(fā)給香港產(chǎn)地來源證(表格 TIC 16)、加工證(表格 TIC 288)、普及特惠稅證(表格A)和任何其他格式的產(chǎn)地來源證或任何與貨品產(chǎn)地來源有關的證明書 (1990年第120號法律公告) | 無須付費 |
6. | 發(fā)給卸貨證(表格 TIC 42) (1990年第106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16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9號法律公告) | 430 |
7. | (由1996年第484號法律公告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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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就正式紀錄的任何副本或摘錄而發(fā)給的準確性證明書,除非在任何其他成文法則中另外訂明恰當費用,則屬例外 (1992年第160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5號法律公告) | 135 |
9. | 發(fā)給來自或摘自進口及出口報關單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正式記錄的任何副本,收費按每頁或不足一頁亦作一頁計算 (1992年第16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9號法律公告) | 16 |
10. | 發(fā)給來自進口及出口報關單的任何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但不包括正式紀錄的副本),收費按實際完成的工作和包括所有間接費用計算 | 按計算的 費用收取 |
10A. | 為證明戰(zhàn)略物品運抵香港而發(fā)給貨物抵境證明書 (1985年第259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16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9號法律公告;2012年第16號法律公告;2013年第3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5號法律公告;2015年第9號法律公告) | 345 |
10B. | 發(fā)給進口報關單或出口報關單或艙單的核證副本 (1990年第106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16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9號法律公告) | 235 |
10C. | 發(fā)給國際進口證 (1992年第16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9號法律公告;2012年第16號法律公告;2013年第3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5號法律公告;2015年第9號法律公告) | 115 |
11. | (由1996年第484號法律公告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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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根據(jù)《進出口(一般)規(guī)例》(第60章,附屬法例A)第3A部或《出口(產(chǎn)地來源證)規(guī)例》(第60章,附屬法例H)第7條為某人登記所收取的年費 (1990年第248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237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245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95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128號法律公告) | 3,003 |
13. | (就任何根據(jù)《進出口(一般)規(guī)例》(第60章,附屬法例A)登記為紡織商的人而言)就于《2007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guī)例》(2007年第25號法律公告)生效日期*或之后起計的任何期間而收取的年費 (1993年第112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25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50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92號法律公告) | 61 |
13A. | 如進口通知書或出口通知書是根據(jù)《進出口(一般)規(guī)例》(第60章,附屬法例A)由以下人士以紙張形式交付的—— (2011年第43號法律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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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于《2007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guī)例》(2007年第25號法律公告)生效日期*或之后登記為紡織商的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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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于《2007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guī)例》(2007年第25號法律公告)生效日期*或之后將其紡織商登記續(xù)期的人 (2007年第25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50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92號法律公告) | 無須付費 |
14. | 呈交生產(chǎn)通知書時須繳付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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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如生產(chǎn)通知書是以紙張形式呈交的(表格 TRA 579) | 無須付費 |
(b) | 如生產(chǎn)通知書是藉使用指明團體所提供的服務而呈交的 (1999年第195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9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50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92號法律公告) | 無須付費 |
15. | 就未經(jīng)加工鉆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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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根據(jù)《進出口(一般)規(guī)例》(第60章,附屬法例A)第6部就任何兩年的期間登記為登記未經(jīng)加工鉆石商而收取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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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如屬首次登記 | 645 |
(ii)如屬登記未經(jīng)加工鉆石商將其登記續(xù)期 | 430 |
(b) | 發(fā)給進口許可證 | 175 |
(c) | 發(fā)給出口許可證 (2002年第180號法律公告;2006年第5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9號法律公告) | 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