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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第528D章
標題 Copyright Tribunal Rules
類別 法規(guī)條例
狀態(tài) 有效
發(fā)布國家/區(qū)域
發(fā)布部門 HONG KONG
發(fā)布日期 2017-06-29
文件編號 第528D章
標題 香港版權審裁處規(guī)則
類別 法規(guī)條例
狀態(tài) 有效
發(fā)布國家/區(qū)域 中國香港
發(fā)布部門 香港特區(qū)政府
發(fā)布日期 2017-06-29

以下非完整法規(guī),完整法規(guī)可上官網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28D

《版權審裁處規(guī)則》
(第528章第174及175條訂立)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2017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2017年5月1日]
第1部
導言
1.(已失時效而略去——2017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2.釋義
在本規(guī)則中 ——
一方、各方 (party)指法律程序的一方或各方,并包括介入人;
介入人 (intervener)指已根據第18(1)條請求許可以介入法律程序的人或組織;
主席 (Chairperson)指 ——
(a)本條例第172(1)(a)條所指的主席;或
(b)根據本條例第172(4)(a)條獲委任以主席身分行事的人;
代表 (representative)就某一方而言,指 ——
(a)根據第45(1)條獲委任擔任該方的代理人的人;
(b)代表該方的大律師或律師;或
(c)獲審裁處準許,代表該方出席審裁處的聆訊的人;
申請、申請書 (application)指第6條所指的申請或申請書;
事實陳述 (statement of facts)指第6(2)(b)(i)、12(2)(b)(i)或18(2)(b)(i)條所述的陳述;
法律程序 (proceedings)指在審裁處進行的法律程序;
訂明費用 (prescribed fee)就某事項而言,指附表4第1部就該事項而指明的費用;
原訴人 (originator)指已向審裁處提出申請的人或組織;
秘書 (Secretary)指審裁處的秘書;
答辯人 (respondent)指在某申請中被指名為答辯人的人或組織;
答辯書 (response)指第12條所指的對申請書的答辯書;
審裁處 (Tribunal)指根據本條例第169(1)條設立的版權審裁處。
3.基本目標
本規(guī)則的基本目標為 ——
(a)提高須就法律程序而依循的常規(guī)及程序的成本效益;
(b)確保案件在合理切實可行范圍內,盡速有效處理;
(c)提倡在進行法律程序中舉措與案情相稱及程序精簡的意識;
(d)確保在各方之間達致公平;
(e)利便解決爭議;及
(f)確保審裁處的資源公平分配。
4.審裁處應用基本目標
(1)審裁處在行使其任何權力時,或在解釋本規(guī)則中任何條文時,須謀求達致本規(guī)則的基本目標。
(2)審裁處在達致本規(guī)則的基本目標時,須時刻體認行使審裁處權力的首要目的,是確保爭議是按照各方的實質權利而公正地排解的。
5.各方及其代表的責任
法律程序的各方及其代表,須協助審裁處達成本規(guī)則的基本目標。
第2部
展開法律程序
6.展開法律程序
(1)審裁處根據本條例第173或233條具有司法管轄權聆訊和裁定的法律程序,須藉向秘書送達申請書而展開。
(2)申請書 ——
(a)須符合附表1所列的格式;
(b)須 ——
(i)載有支持有關申請的事實的扼要陳述;及
(ii)指明所尋求的濟助;及
(c)須附有 ——
(i)該項申請的訂明費用;及
(ii)(如該項申請是在各方之間提出的)將該申請書的副本送達答辯人的訂明費用。
7.申請書的屬實聲明
(1)申請書所載的事實陳述,須以一項聲明(屬實聲明)核實,聲明的內容為原訴人相信,該陳述所述的事實,均屬真實。
(2)如申請書所載的事實陳述,沒有以屬實聲明核實,審裁處可藉命令,剔除有關申請書。
(3)上述屬實聲明,須由以下人士簽署 ——
(a)原訴人;或
(b)原訴人的代表。
(4)如某代表已代有關原訴人簽署屬實聲明,審裁處須將該項簽署,視為該代表述明以下事項的聲明 ——
(a)該代表已獲該原訴人授權,代為簽署該聲明;
(b)在簽署前,該代表已向該原訴人說明,簽署屬實聲明,即表示該代表確認,該原訴人相信有關事實陳述所述的事實,均屬真實;及
(c)在簽署前,該代表已告知該原訴人,如其后顯示該原訴人并非真誠地相信該等事實均屬真實,該原訴人便可能承擔的后果。
(5)在本條中,凡提述申請書,即包括根據第11條修訂的申請書。
8.秘書接獲申請書后的責任
(1)秘書如接獲根據第6(1)條送達的申請書,須 ——
(a)將接獲該申請書的認收書,送達原訴人;及
(b)將該申請書的副本,送達答辯人。
(2)在以下情況下,第(1)(b)款不適用 ——
(a)審裁處根據第10條,拒絕有關申請;或
(b)有關申請是單方面提出的。
9.欠妥的申請書
(1)審裁處如認為,某份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的任何規(guī)定,或在要項上屬不完整,或有欠清晰,可發(fā)出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指示,包括審裁處認為對確保糾正該等欠妥之處屬必要的指示。
(2)審裁處如信納,為使法律程序得以有效率地進行,有需要延遲將有關申請書的副本送達答辯人,直至第(1)款所述的指示已獲遵從為止,則可指令秘書如此延遲送達。
10.拒絕的權力
(1)審裁處如信納有以下情況,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拒絕任何申請 ——
(a)(如轉介是由原訴人根據本條例第155(1)、156(1)(b)或157(1)(c)條作出的)原訴人就其聲稱所代表的類別的人而言,并不具有合理的代表性;
(b)(如轉介是根據本條例第155(1)或162(1)條作出的)該項轉介為時過早;
(c)有關申請書并無披露提出申請的合理理由;或
(d)有關申請屬瑣屑無聊、無理取鬧,或在其他方面構成濫用審裁處的程序。
(2)審裁處如根據第(1)款拒絕申請,可作出審裁處認為合適的相應命令。
11.修訂或撤回申請書
(1)原訴人須獲審裁處的許可,方可修訂或撤回申請書。
(2)要求給予第(1)款所述的許可的請求,須 ——
(a)藉向秘書送達關于該項請求的書面通知而提出;及
(b)附有 ——
(i)該項請求的訂明費用;及
(ii)將該通知的副本送達有關各方的訂明費用。
(3)秘書如接獲根據第(2)款送達的請求通知,須將該通知的副本,送達有關各方。
(4)審裁處如根據第(1)款給予許可,可按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條款,給予該許可。
第3部
對申請書的答辯書
12.答辯書
(1)如有申請書的副本根據第8(1)(b)條送達答辯人,答辯人可決定是否向秘書送達答辯書。
(2)如答辯人根據第(1)款決定送達答辯書,該答辯書 ——
(a)須符合附表2所列的格式;
(b)須 ——
(i)載有支持有關答辯書的事實的扼要陳述;及
(ii)指明所尋求的濟助;
(c)須附有將該答辯書的副本送達原訴人的訂明費用;及
(d)須于該申請書送達答辯人當日后的28日內送達,或于審裁處準許的其他期間內送達。
(3)如答辯人沒有在第(2)(d)款指明的期間內,送達答辯書,審裁處可 ——
(a)視答辯人為對有關申請不作抗辯;及
(b)按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方式,著手處理該申請書。
13.答辯書的屬實聲明
(1)答辯書所載的事實陳述,須以一項聲明(屬實聲明)核實,聲明的內容為答辯人相信,該陳述所述的事實,均屬真實。
(2)如答辯書所載的事實陳述,沒有以屬實聲明核實,審裁處可藉命令,剔除有關答辯書。
(3)上述屬實聲明,須由以下人士簽署 ——
(a)答辯人;或
(b)答辯人的代表。
(4)如某代表已代有關答辯人簽署屬實聲明,審裁處須將該項簽署,視為該代表述明以下事項的聲明 ——
(a)該代表已獲該答辯人授權,代為簽署該聲明;
(b)在簽署前,該代表已向該答辯人說明,簽署屬實聲明,即表示該代表確認,該答辯人相信有關事實陳述所述的事實,均屬真實;及
(c)在簽署前,該代表已告知該答辯人,如其后顯示該答辯人并非真誠地相信該等事實均屬真實,該答辯人便可能承擔的后果。
(5)在本條中,凡提述答辯書,即包括根據第16條修訂的答辯書。
14.秘書接獲答辯書后的責任
秘書如接獲根據第12(2)條送達的答辯書,須 ——
(a)將接獲該答辯書的認收書,送達答辯人;及
(b)將該答辯書的副本,送達原訴人。
15.欠妥的答辯書
(1)審裁處如認為,某份答辯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的任何規(guī)定,或在要項上屬不完整,或有欠清晰,可發(fā)出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指示,包括審裁處認為對確保糾正該等欠妥之處屬必要的指示。
(2)審裁處如信納,為使法律程序得以有效率地進行,有需要延遲將有關答辯書的副本送達原訴人,直至第(1)款所述的指示已獲遵從為止,則可指令秘書如此延遲送達。
16.修訂或撤回答辯書
(1)答辯人須獲審裁處的許可,方可修訂或撤回答辯書。
(2)要求給予第(1)款所述的許可的請求,須 ——
(a)藉向秘書送達關于該項請求的書面通知而提出;及
(b)附有 ——
(i)該項請求的訂明費用;及
(ii)將該通知的副本送達有關各方的訂明費用。
(3)秘書如接獲根據第(2)款送達的請求通知,須將該通知的副本,送達有關各方。
(4)審裁處如根據第(1)款給予許可,可按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條款,給予該許可。
第4部
發(fā)布申請及介入
17.發(fā)布申請
(1)除第(2)款另有規(guī)定外,秘書須在接獲申請書后,在切實可行范圍內,盡快按主席指示的方式,發(fā)布有關申請書的公告,但如審裁處根據第10條,拒絕有關申請,則秘書無須如此行事。
(2)如審裁處根據第9(2)條,指令秘書延遲送達申請書的副本,則 ——
(a)秘書無須根據第(1)款發(fā)布有關公告;或
(b)(如第9(1)條所述的指示已獲遵從)秘書須在指示獲遵從后,在切實可行范圍內,盡快按主席指示的方式,發(fā)布有關申請書的公告。
(3)有關公告須載有 ——
(a)一項陳述,內容為審裁處已接獲申請書;
(b)一項提述,指出據以提出有關申請的本條例的條文;
(c)原訴人的姓名或名稱;
(d)原訴人所尋求的濟助的詳情;
(e)原訴人所倚據的主要理由的撮要;及
(f)一項陳述,內容為任何人或組織如對該項申請所關乎的事項,有實質利害關系,可在以下期間內,根據第18(1)條請求給予許可,以介入法律程序 ——
(i)公告發(fā)布當日后的28日;或
(ii)主席指示的在該日后的任何其他期間。
(4)原訴人須在秘書指明的限期內,向秘書繳付 ——
(a)相等于秘書發(fā)布有關公告而招致的開支的款額;及
(b)$890,作為支付秘書采取步驟以發(fā)布有關公告的行政費用。
18.請求介入許可
(1)任何人或組織如對任何申請所關乎的事項,有實質利害關系,可請求審裁處給予許可,以介入法律程序。
(2)介入許可的請求書 ——
(a)須符合附表3所列的格式;
(b)須 ——
(i)載有支持有關請求的事實的扼要陳述;及
(ii)指明所尋求的濟助;及
(c)須附有該項請求的訂明費用。
(3)介入許可的請求書須在以下期間內,送達秘書 ——
(a)根據第17(1)條發(fā)布有關申請書的公告當日后的28日;或
(b)第17(3)(f)(ii)條所述的主席指示的期間。
19.介入許可的請求書的屬實聲明
(1)第18條所指的介入許可的請求書所載的事實陳述,須以一項聲明(屬實聲明)核實,聲明的內容為介入人相信,該陳述所述的事實,均屬真實。
(2)如請求書所載的事實陳述,沒有以屬實聲明核實,審裁處可藉命令,剔除有關請求書。
(3)上述屬實聲明,須由以下人士簽署 ——
(a)介入人;或
(b)介入人的代表。
(4)如某代表已代有關介入人簽署屬實聲明,審裁處須將該項簽署,視為該代表述明以下事項的聲明 ——
(a)該代表已獲該介入人授權,代為簽署該聲明;
(b)在簽署前,該代表已向該介入人說明,簽署屬實聲明,即表示該代表確認,該介入人相信有關事實陳述所述的事實,均屬真實;及
(c)在簽署前,該代表已告知該介入人,如其后顯示該介入人并非真誠地相信該等事實均屬真實,該介入人便可能承擔的后果。
(5)在本條中,凡提述介入許可的請求書,即包括根據第22條修訂的介入許可的請求書。
20.秘書接獲請求書后的責任
(1)秘書如接獲根據第18(3)條送達的請求書,須 ——
(a)在該條指明的期間屆滿后,在切實可行范圍內,盡快將關于該請求書的通知,送達其他每一方;及
(b)邀請他們在指明期間內,對該請求書提出意見。
(2)有關介入人須在秘書指明的期間內,繳付審裁處送達關于該請求書的通知的訂明費用。
21.欠妥的介入許可的請求書
(1)審裁處如認為,第18條所指的介入許可的請求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的任何規(guī)定,或在要項上屬不完整,或有欠清晰,可發(fā)出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指示,包括審裁處認為對確保糾正該等欠妥之處屬必要的指示。
(2)審裁處如信納,為使法律程序得以有效率地進行,有需要延遲將有關請求書的通知送達其他每一方,直至第(1)款所述的指示已獲遵從為止,則可指令秘書如此延遲送達。
22.修訂或撤回介入許可的請求書
(1)介入人須獲審裁處的許可,方可修訂或撤回第18條所指的介入許可的請求書(介入請求書)。
(2)要求審裁處給予第(1)款所述的修訂或撤回介入請求書的許可的請求,須 ——
(a)藉向秘書送達關于要求給予許可的請求的書面通知而提出;及
(b)附有 ——
(i)要求給予許可的請求的訂明費用;及
(ii)將該通知的副本送達有關各方的訂明費用。
(3)秘書如接獲根據第(2)款送達的請求通知,須將該通知的副本,送達有關各方。
(4)審裁處如根據第(1)款給予許可,可按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條款,給予該許可。
23.審裁處的裁決
凡有根據第18條提出的請求,審裁處如信納,介入人對有關申請所關乎的事項,有實質利害關系,可按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條款,給予介入許可。
第5部
案件管理
24.積極案件管理
(1)審裁處須積極管理案件,以達成第3條所列的本規(guī)則的基本目標。
(2)積極案件管理包括 ——
(a)鼓勵各方在法律程序進程中,互相合作;
(b)及早識別爭論點;
(c)從速決定哪些爭論點需要全面調查和審訊,并據此而循簡易程序處置其他爭論點;
(d)決定爭論點的解決次序;
(e)在審裁處認為采用另類解決爭議程序(尤其包括調解)屬適當的情況下,鼓勵各方采用該等程序,并利便采用該等程序;
(f)幫助各方就案件達成全面或局部和解;
(g)編定時間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案件的進度;
(h)衡量采取某特定步驟而相當可能得到的利益,是否令采取該步驟的成本物有所值;
(i)在切實可行范圍內,盡量同場處理同一案件的最多環(huán)節(jié);
(j)處理案件而無需各方出席審裁處聆訊;
(k)運用科技;
(l)作出指示,以確保案件的審訊得以快速而有效率地進行;及
(m)根據本規(guī)則作出適當的命令或指示,以對不遵從本規(guī)則或審裁處的命令或指示的情況,作出補救,或針對上述不遵從行為施加制裁。
25.作出命令或指示的權力
(1)審裁處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主動作出或應某一方的請求而作出 ——
(a)第(4)款指明的命令或指示;或
(b)審裁處認為合適的其他命令或指示,以確保有關法律程序在公正、迅速和合乎經濟原則的情況下進行。
(2)第(1)款所述的請求,須 ——
(a)藉向秘書送達關于該項請求的書面通知而提出;及
(b)附有 ——
(i)該項請求的訂明費用;及
(ii)將該通知的副本送達有關各方的訂明費用。
(3)秘書如接獲根據第(2)款送達的請求通知,并認為將該通知的副本及支持有關請求的任何文件送達有關各方,屬適當之舉,則須如此送達該通知的副本及該等文件。
(4)第(1)(a)款所述的命令或指示,是內容如下的命令或指示 ——
(a)指明以何種方式,進行有關法律程序;
(b)規(guī)定某一方將文件送達任何另一方;
(c)規(guī)定某一方將額外的陳述書或詳情,送交審裁處存檔,或送達任何另一方;
(d)指示將任何事項作為初步爭論點,予以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e)全面或局部剔除任何申請書、答辯書或第18條所指的介入許可的請求書,或循簡易程序處置有關法律程序;
(f)永久地或在命令或指示所指明的期間內,全面或局部擱置有關法律程序或審裁處的裁決;
(g)規(guī)定某一方擬備陳述書,以撮要形式列明任何論點,并將該陳述書的副本,送達任何另一方;
(h)指明須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提供的證據的范圍及性質;
(i)指明證據可用何種方式而獲接納或提供(包括透過使用影音科技而提供證據);
(j)決定傳召何人到審裁處席前提供證據或交出文件;
(k)就由審裁處或各方委任專家證人,作出規(guī)定;
(l)指明委任專家證人的條款及條件,包括向專家證人作出的延聘指示的范圍,以及專家證人的費用及開支的支付;
(m)指明以何種方式盤問證人;
(n)規(guī)定各方或任何一方,保存可能對解決受爭議的事項事關重要的證據;
(o)訂定須就有關法律程序而遵從的時限;
(p)訂定、延長或縮短遵從本規(guī)則的任何條文或審裁處的任何決定的時限;
(q)就各方之間披露文件,以及由各方交出或檢視文件,作出規(guī)定;
(r)指示某一方向任何另一方送達關于有關法律程序的質詢書,以及該另一方給予答復;
(s)規(guī)管已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披露的文件的使用或進一步披露,而不論該文件是否已向審裁處讀出或由審裁處閱覽,或已在公開進行的聆訊中參閱;
(t)判定某一方獲得訟費,或須支付訟費;
(u)規(guī)定原訴人就訟費提供保證;
(v)(如有多于一項申請是涉及同一特許計劃或版權特許,或涉及相同或類似爭論點的)規(guī)定將有關申請合并,或同時聆訊該等申請;
(w)規(guī)定某一方提交文件或文件的部分的兩種法定語文的譯本,或提交其中一種法定語文的譯本;及
(x)(如某一方或某一方的證人采用一種另一方并不諳熟的法定語文,或采用并非法定語文的其他語文,向審裁處陳詞或在有關法律程序中作供)規(guī)定該方提供該另一方諳熟的法定語文的傳譯。
(5)在第(4)(v)款中 ——
版權特許 (copyright licence)指本條例第145(2)條界定的版權特許;
特許計劃 (licensing scheme)指本條例第145(1)條界定的特許計劃。
26.就不同爭論點作出裁決
審裁處可就有待裁定的事項的不同方面,在不同時間,作出多于一項裁決。
27.沒有遵從命令或指示
如審裁處按照本規(guī)則作出任何命令或指示,而某一方沒有遵從該命令或指示,則在不影響審裁處在本規(guī)則下的其他權力的原則下,審裁處如認為,為在有關案件中秉行公義而有此需要,可 ——
(a)命令該方未經審裁處許可,不得繼續(xù)參與有關法律程序;及
(b)作出審裁處認為合適的相應或進一步的命令或指示。
28.發(fā)出指引等的權力
在符合本條例及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下,審裁處可 ——
(a)規(guī)管本身的程序;及
(b)發(fā)出指引,列明須就遵從本規(guī)則而依循的常規(guī)及程序。
第6部
調解
29.調解
(1)各方如意欲參與調解,須首先嘗試就委任調解員達成協議。
(2)各方如沒有就委任調解員達成協議,可向審裁處提出聯名請求,要求審裁處委任調解員。
(3)第(2)款所述的聯名請求,須 ——
(a)藉向秘書送達關于該項請求的書面通知而提出;及
(b)附有該項請求的訂明費用。
(4)如審裁處委任調解員,任何人不得針對該項委任而提出上訴。
第7部
證據
30.關乎證據的權力
(1)審裁處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不受證據規(guī)則約束,并可 ——
(a)收取審裁處認為攸關裁定該法律程序的任何證據;及
(b)就審裁處收取的任何證據,給予審裁處認為適當的分量。
(2)審裁處可就以下事項,發(fā)出指示 ——
(a)須予提供證據的爭論點;
(b)為裁決該等爭論點而須提供的證據的性質;及
(c)接納或提供該等證據的方式。
(3)在以下情況下,審裁處可拒絕接納如無本款規(guī)定本屬可接納的證據 ——
(a)該等證據并非在審裁處準許的時限內提供,或并非按審裁處根據本規(guī)則指明的方式提供;
(b)接納該等證據會是不公平的;
(c)該等證據就有關案件的爭論點而言,屬不相稱;或
(d)該等證據就公平處置有關案件而言,并非屬必要。
(4)審裁處可 ——
(a)監(jiān)誓;及
(b)在出席審裁處聆訊的任何人宣誓后,對其進行訊問。
31.專家證人及專家證據
(1)專家證據須限于就有關案件的爭論點而言屬相稱的,并且對公平處置有關案件屬必要的。
(2)未經審裁處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傳召專家證人或提供專家證據。
(3)如傳召專家證人提供證據,該證人有責任就其專長范圍內的事項,協助審裁處。
(4)凡某人延聘專家證人,或付款予專家證人,第(3)款所指的責任,凌駕于該專家證人對該人的任何義務。
32.傳召證人和命令回答問題或交出文件
(1)審裁處 ——
(a)可藉傳票,要求任何人在該傳票指明的時間及地點,以證人身分出席聆訊;或
(b)可命令任何人,回答關乎有關法律程序的任何爭論點的問題,或交出該人所管有或保管或在其權力控制下的、關乎上述爭論點的文件。
(2)盡管有第(1)款的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被強制提供該人在法院的訴訟審訊中不能被強制提供的證據,亦不得被強制交出該人在法院的訴訟審訊中不能被強制交出的文件。
(3)第(2)款并不使任何人有權僅因指明理由,而拒絕提供某項證據,或拒絕交出某份文件,上述指明理由,指有關證據或文件不會獲法院接納,而據此不能強制該人提供該項證據,或交出該份文件。
(4)如根據第(1)(a)款被傳召的人并非有關法律程序的一方,審裁處可批準向該人支付專業(yè)證人津貼、專家證人津貼或補償津貼,但款額不得超過以下津貼的款額:根據《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規(guī)則》(第221章,附屬法例B),就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出庭作證的證人而可批準支付的專業(yè)證人津貼、專家證人津貼或補償津貼。
33.證人陳述書及專家報告須以屬實聲明核實
(1)在法律程序中送達的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均須以一項聲明(屬實聲明)核實,聲明的內容為作出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的人相信,該陳述書或報告所述的事實,均屬真實,而(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均屬真誠地持有的。
(2)審裁處可藉命令,指示沒有以屬實聲明核實的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不得在法律程序中接納為證據。
(3)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的屬實聲明,須由作出該陳述書或報告的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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