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加拿大 |
2. | 負責機構: 加拿大衛(wèi)生部, |
3. | 覆蓋的產品: 木聚糖酶Xylanase (ICS: 67.220.20) |
4. |
可能受影響的地區(qū)或國家:
[ ] 所有貿易伙伴
[ ] 特定地區(qū)或國家
|
5. |
通報標題:建議修改食品藥物法規(guī)(1259–木聚糖酶Xylanase) (英法文,第3511-3513頁)頁數: 使用語言: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加拿大健康部收到了一份提案請求按達到與“良好操作”要求相一致的最高限量在加工面包、面粉和全小麥粉中使用木聚糖酶Xylanase。這種酶物質取自轉基因的米曲霉菌,含Thermomyces lanuginosis,A.oryzae Fa1-1(pA2x1T1)的木聚糖酶基因。已知數據的評估結果主張使用木聚糖酶Xylanase安全有效。 本修改法規(guī)允許使用與達到“良好操作”要求相一致最高限量的木聚糖酶,是在面包面粉和全小麥粉的生產中使用來自轉基因的米曲霉Aspergillus oryzae Fa 1-1 (pA2X1TI)。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動物健康
[ ] 植物保護
[ ]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護人類免受動/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2002年11月23日加舀大官方公報第I部分(提供英法文)
|
8. |
是否有相關國際標準?如有,指出標準:
[ ] 食品法典委員會(例如: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或相關文件的名稱或序號)
[ ] 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OIE)(例如:陸生或水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章節(jié)號) [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例如:ISPM N°) [X] 無 該法規(guī)草案是否符合相關國際標準: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關文件及文件語種:
2002年11月23日加拿大官方公報第I部分(提供英法文) |
10. |
擬批準日期:
未提及 擬公布日期: |
11. |
擬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個月,及/或(年月日): 未提及
[ ] 貿易促進措施
|
12.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通報發(fā)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13.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加舀大官方公報第I部分電子版可從以下網址下載:本法規(guī)全文的電子版本可從以下網址獲得:http://c
|
加拿大健康部收到了一份提案請求按達到與“良好操作”要求相一致的最高限量在加工面包、面粉和全小麥粉中使用木聚糖酶Xylanase。這種酶物質取自轉基因的米曲霉菌,含Thermomyces lanuginosis,A.oryzae Fa1-1(pA2x1T1)的木聚糖酶基因。已知數據的評估結果主張使用木聚糖酶Xylanase安全有效。 本修改法規(guī)允許使用與達到“良好操作”要求相一致最高限量的木聚糖酶,是在面包面粉和全小麥粉的生產中使用來自轉基因的米曲霉Aspergillus oryzae Fa 1-1 (pA2X1TI)。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加舀大官方公報第I部分電子版可從以下網址下載:本法規(guī)全文的電子版本可從以下網址獲得:http://c
|
加拿大健康部收到了一份提案請求按達到與“良好操作”要求相一致的最高限量在加工面包、面粉和全小麥粉中使用木聚糖酶Xylanase。這種酶物質取自轉基因的米曲霉菌,含Thermomyces lanuginosis,A.oryzae Fa1-1(pA2x1T1)的木聚糖酶基因。已知數據的評估結果主張使用木聚糖酶Xylanase安全有效。 本修改法規(guī)允許使用與達到“良好操作”要求相一致最高限量的木聚糖酶,是在面包面粉和全小麥粉的生產中使用來自轉基因的米曲霉Aspergillus oryzae Fa 1-1 (pA2X1TI)。 |
1. | 通報成員:加拿大 |
2. | 負責機構: 加拿大衛(wèi)生部, |
3. | 覆蓋的產品: 木聚糖酶Xylanase (ICS: 67.220.20) |
4. |
可能受影響的地區(qū)或國家:
[ ] 所有貿易伙伴
[ ] 特定地區(qū)或國家
|
5. |
通報標題:建議修改食品藥物法規(guī)(1259–木聚糖酶Xylanase) (英法文,第3511-3513頁)頁數: 使用語言: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加拿大健康部收到了一份提案請求按達到與“良好操作”要求相一致的最高限量在加工面包、面粉和全小麥粉中使用木聚糖酶Xylanase。這種酶物質取自轉基因的米曲霉菌,含Thermomyces lanuginosis,A.oryzae Fa1-1(pA2x1T1)的木聚糖酶基因。已知數據的評估結果主張使用木聚糖酶Xylanase安全有效。 本修改法規(guī)允許使用與達到“良好操作”要求相一致最高限量的木聚糖酶,是在面包面粉和全小麥粉的生產中使用來自轉基因的米曲霉Aspergillus oryzae Fa 1-1 (pA2X1TI)。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動物健康
[ ] 植物保護
[ ]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護人類免受動/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2002年11月23日加舀大官方公報第I部分(提供英法文)
|
8. | 緊急事件的性質及采取緊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關國際標準?如有,指出標準:
[ ] 食品法典委員會(例如: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或相關文件的名稱或序號)
[ ] 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OIE)(例如:陸生或水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章節(jié)號) [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例如:ISPM N°) [X] 無 該法規(guī)草案是否符合相關國際標準: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關文件及文件語種:
2002年11月23日加拿大官方公報第I部分(提供英法文) |
11. |
擬批準日期:
未提及 擬公布日期: |
12. |
擬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個月,及/或(年月日): 未提及
[ ] 貿易促進措施
|
13.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通報發(fā)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14.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
15.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加舀大官方公報第I部分電子版可從以下網址下載:本法規(guī)全文的電子版本可從以下網址獲得:http://c
|
應加拿大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02-12-10如下信息: |
通報標題:建議修改食品藥物法規(guī)(1259–木聚糖酶Xylanase) (英法文,第3511-3513頁) |
內容簡述:
加拿大健康部收到了一份提案請求按達到與“良好操作”要求相一致的最高限量在加工面包、面粉和全小麥粉中使用木聚糖酶Xylanase。這種酶物質取自轉基因的米曲霉菌,含Thermomyces lanuginosis,A.oryzae Fa1-1(pA2x1T1)的木聚糖酶基因。已知數據的評估結果主張使用木聚糖酶Xylanase安全有效。 本修改法規(guī)允許使用與達到“良好操作”要求相一致最高限量的木聚糖酶,是在面包面粉和全小麥粉的生產中使用來自轉基因的米曲霉Aspergillus oryzae Fa 1-1 (pA2X1TI)。
|
該補遺通報涉及: 評議期:(如補遺通知增加了以前通報措施涉及的產品及或可能受影響的成員范圍, 則應提供一個新的接收評議截止日期,通常至少為60天。 其它情況,如延長原定的最終評議期,則可以更改補遺通報內的評議期。)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加舀大官方公報第I部分電子版可從以下網址下載:本法規(guī)全文的電子版本可從以下網址獲得:http://c
|
應加拿大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02-12-10如下信息: |
加拿大健康部收到了一份提案請求按達到與“良好操作”要求相一致的最高限量在加工面包、面粉和全小麥粉中使用木聚糖酶Xylanase。這種酶物質取自轉基因的米曲霉菌,含Thermomyces lanuginosis,A.oryzae Fa1-1(pA2x1T1)的木聚糖酶基因。已知數據的評估結果主張使用木聚糖酶Xylanase安全有效。 本修改法規(guī)允許使用與達到“良好操作”要求相一致最高限量的木聚糖酶,是在面包面粉和全小麥粉的生產中使用來自轉基因的米曲霉Aspergillus oryzae Fa 1-1 (pA2X1TI)。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加舀大官方公報第I部分電子版可從以下網址下載:本法規(guī)全文的電子版本可從以下網址獲得:http://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