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2日,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ITC)發(fā)布公告稱,據(jù)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對該案的判決,其對部分增生牙齒定位調節(jié)器及其制造用數(shù)字模型、數(shù)字數(shù)據(jù)、治療方案,以及其相應制造方法(certain digital models, digital data, and treatment plans for use in making incremental dental positioning adjustment appliances, the appliances made therefrom, and methods of making the same)作出337調查終裁:因涉案產(chǎn)品未違反《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的法律規(guī)定,撤銷該案排除令和禁止令,終止本案337調查。
2012年3月30日,根據(jù)Align Technology, Inc.于2012年3月1日提出并經(jīng)2012年3月22日更正的337調查立案申請,美國ITC投票決定對增生牙齒定位調節(jié)器及其制造用數(shù)字模型、數(shù)字數(shù)據(jù)、治療方案,以及其相應制造方法啟動337立案調查。在本案立案申請書中,Align Technology, Inc.主張對美出口、在美進口和在美銷售涉案產(chǎn)品侵犯其專利權(美國專利注冊號:6217325、6471511、6626666、6705863、6722880、7134874、8070487)。本案應訴方為巴基斯坦Clear CorrectPakistan (Private), Ltd.和美國ClearCorrect Operating, LLC。美國ITC調查官參與本案調查。2013年5月6日,該案行政法官發(fā)布初裁,認定涉案產(chǎn)品對美國第6217325、6471511、6705863、6722880、7134874、8070487號專利構成專利侵權而違反337條款,但就美國第6626666號專利未違反337條規(guī)定,行政法官建議對被調查方發(fā)布排除令和禁止令。2014年4月3日,在接收到案件雙方和公眾的案情摘要后,美國ITC終裁裁定部分確認、部分修改和部分撤銷上述初裁,認定本案被調查方就下列權利要求構成對337條款地違反:美國6705863號專利的第1項第4-8項權利要求、第6626666號專利第1、3、7、9項權利要求,第8070487號專利的第1、3和5項權利要求,第6217325號專利的第21、30、31和32項權利要求和第6722880號專利的第1項權利要求,并對ClearCorrect Pakistan (Private), Ltd.和 ClearCorrect Operating, LLC發(fā)布排除令和禁止令。2014年5月2日,應訴方提交在上訴期間中止排除令和禁止令的動議。2014年5月14日,Align Technology, Inc.和美國ITC的該案調查官提交就上述動議的反對意見。2014年6月2日,美國ITC準許上述動議。本案案件雙方ClearCorrect和Align Technology, Inc.均對ITC的上訴終裁向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提起上訴。在ClearCorrect的上訴中,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撤銷了美國ITC關于數(shù)字模型的電子傳輸也構成進口部件的裁定,并判決將該案發(fā)回美國ITC重審。該判決未被申請移審令而訴至美國最高法院。在Align的上訴中,巡回法院撤銷該案ITC終裁并發(fā)回美國ITC根據(jù)上述ClearCorrect案判決進一步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