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8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粘膠短纖維(除竹纖維外)(Viscose Staple Fibre excluding Bamboo Fibre)作出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裁定若取消反傾銷措施,涉案產(chǎn)品的傾銷及其對印度產(chǎn)業(yè)的損害會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因此建議繼續(xù)對涉案產(chǎn)品征收反傾銷稅(詳見下表),涉案產(chǎn)品海關編碼為550410。
原產(chǎn)地 | 出口國 | 生產(chǎn)商 | 出口商 | 反傾銷稅(美元/千克) |
印度尼西亞 | 印度尼西亞 | P T South Pacific Viscose | P T South Pacific Viscose | 0.103 |
印度尼西亞 | 印度尼西亞 | 上述之外的其他生產(chǎn)商出口商組合
| 0.512 | |
印度尼西亞 | 印尼除外的其他國家(地區(qū)) | 任何公司 | 任何公司 | 0.512 |
印尼除外的其他國家(地區(qū)) | 印度尼西亞 | 任何公司 | 任何公司 | 0.512 |
中國 | 中國 | 唐山三友集團興達化纖有限公司(Tangshan Sanyou Group Xingda Chemical Fibre Co., Ltd) | 唐山三友集團香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Tangshan Sanyou Group Hongkong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 | 0.180 |
中國 | 中國 | 上述之外的其他生產(chǎn)商出口商組合
| 0.194 | |
中國 | 中國除外的其他國家(地區(qū)) | 任何公司 | 任何公司 | 0.194 |
中國除外的其他國家(地區(qū)) | 中國 | 任何公司 | 任何公司 | 0.194 |
2009年3月19日,應印度人造纖維業(yè)協(xié)會(The Association of Man Made Fibre industry of India(AMFII))的申請,印度商工部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尼的粘膠短纖維(除竹纖維外)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09年8月5日,印度商工部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尼的粘膠短纖維作出反傾銷初裁,裁定對中國涉案企業(yè)征收0.199美元/千克~0.760美元/千克的臨時反傾銷稅,對印尼涉案企業(yè)征收0.127美元/千克~0.760美元/千克的臨時反傾銷稅。2010年5月17日,印度商工部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尼的粘膠短纖維(除竹纖維外)作出反傾銷終裁,裁定對中國涉案企業(yè)征收0.194美元/千克~0.512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對印尼涉案企業(yè)征收0.103美元/千克~0.512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2015年7月22日,應印度人造纖維業(yè)協(xié)會(AMFII)的申請,印度商工部對原產(chǎn)于和進口自中國和印尼的粘膠短纖維(除竹纖維外)進行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5年8月6日,印度將對涉案產(chǎn)品反傾銷征稅令的有效期延長至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