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物質的制造或進口大于 1 公噸 / 年或不在下列免除登記物質的名單中的制造商或進口商有對化學署進行該化學物質登記的義務。附圖三指出 REACH 登記的范疇。下列六大類中的化學物質不需進行登記:
一、不在 REACH 登記范圍內
1. 放射性的化學物質,
放射性物質不包括在 REACH 規(guī)章范圍內,因其他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 ( 理事會指令 96/29/Euratom 所規(guī)定的放射物質 )
2. 海關監(jiān)管下的暫存化學物質,
須經(jīng)海關監(jiān)管的單獨存在、配置品中的或物品中的物質,如果未經(jīng)任何處理或加工,和暫時儲存的,或為再次出口或存放在免稅區(qū)或免稅店的物質,或處于運輸過程中的物質,不在REACH 規(guī)章范圍內。
3. 未分離的中間體 (Non-isolated intermediates) 。
二、若化學物質的制造或進口是為以下的用途,亦不在 REACH 的登記范圍內
(1) 人或動物用藥品中的化學物質,
(2) 食品中食品添加記的化學物質,
(3) 食品中食品調味料的化學物質,
(4) 食品中飼料添加劑的化學物質,
(5) 食品中動物營養(yǎng)品的化學物質。
三、沒有登記的義務
聚合物 (Polymers) 的制造商和進口商應為未登記的單體 (Monomer) 或其它未登記 化學 物質向化學署提出登記申請,但若屬以下條件者,則無須進行登記:
(1) 該單體或其它化學 物質的 產(chǎn)量或進口量小于 1 公噸 / 年,或
(2) 聚合物中未登記的單體含量< 2%
四、聚合物 ( Polymers ) 免于登記
考慮到大多數(shù)聚合物只具有限的風險性,且登記數(shù)目可能相當龐大,因此,歐盟委員會基于將資源集中應用在極高關注的物質上之目的,予以免除聚合物的登記要求。
五、免除登記
(1) 已充分了解該化學物質的特性與風險:
詳如附件 I 。
(2) 化學物質的風險將通過其他登記物質的評估加以解決
詳如附件 II 。
(3) 再次進口 (Re-imported) 且已登記過的化學物質
從歐盟出口之后被再次進口的登記物質,如果進口商擁有 REACH 法規(guī)所要求的風險管理資訊,則予以免除登記。但是再進口商應提出相關資訊以證明其二次進口的物質即為所出口的物質。
六、供研發(fā)用途的化學物質 (5+5/10 年 ) 暫時免除登記
為了推動創(chuàng)新,以產(chǎn)品與制程 (Product and Process Oriente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簡稱 PPORD) 為導向的研發(fā)所用的物質免于登記。免除期限最常為 5 年,必要時可延長五年,并僅適用于研發(fā)所需物質的用量和固定客戶列表中的客戶才能使用。
在確定化學物質不在上述六類登記的免除條件后,物質的制造商或進口商需準備登記所需的檔案。在準備資料前,應先確認法規(guī)對化學物質的分類,分類不同,制造商和進口商所需準備的資料也不同。 REACH 對登記資料的要求是以其物質是否為可分離中間體 (Isolated intermediates) 為指標。基本上,登記的物質分為 2 大類 : 可分離中間體的登記和其它物質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