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5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QJ)上發(fā)布了條例(EU)No 301/2014。其中對附件XVII(即受限物質(zhì)清單)中的六價鉻的限量要求進行了修訂。其中要求:
5 | 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皮革制品中若其中的鉻(VI)在皮革(干)中的百分含量≥3mg/kg(0.0003%),則不得投放市場。 |
6 | 含有直接與皮膚接觸的皮革部分的制品若其中的鉻(VI)在皮革(干)中的百分含量≥3mg/kg(0.0003%),則不得投放市場。 |
7 | 第5條和第6條不適用于2015年5月1日前已到達最終用戶手中的二手產(chǎn)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