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新LVD指令2014/35/EU 于2014年3月29日在OJ(L96)上公布,代替舊LVD指令2006/95/EC,以適應NLF(新立法框架)的要求。
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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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EU必須在2016年4月20日后執(zhí)行,各歐盟成員國必須在2016年4月19日之前轉(zhuǎn)化為國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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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舊指令的電氣產(chǎn)品可以繼續(xù)投放歐盟市場,直到2016年4月19日。
與舊指令相比,新指令的主要變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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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2章(經(jīng)濟運營商義務)
1.1 澄清了制造商或進口商的義務。
1.2 制造商應確保產(chǎn)品上標有型號、批次或序列號或其他可以識別的要素,或者如果不可能,應標在包裝或隨附文件上。
1.3 制造商/進口商應在產(chǎn)品上顯示制造商/進口商的名稱、注冊的商標名稱或商標標志和郵政地址;或者如果不可能,應標在包裝或隨附文件上。地址應當是單一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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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I
產(chǎn)品設(shè)計除了考慮人員/財產(chǎn)的防護外,還要考慮家養(yǎng)動物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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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II
新增的豁免條款 “專業(yè)人員使用的,僅用于研發(fā)場所的作為研發(fā)用途的定制的評 估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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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III(內(nèi)部產(chǎn)品控制)
制造商的技術(shù)文檔中需要額外增加產(chǎn)品風險評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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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評定程序要求
應優(yōu)先采用OJ(L96)上公布的協(xié)調(diào)標準,其次可以采用IEC標準,如果沒有IEC 標準,可以采用合適的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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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
合格性評定是制造商的義務,公告機構(gòu)不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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