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缺陷消費品召回活動,加強監(jiān)督管理,保障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法規(guī),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質檢總局制定了《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消費品的召回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該辦法。該辦法明確定義了什么是存在缺陷的消費品、其責任主體及義務、政府機關的監(jiān)督責任和召回的程序。
依照該辦法實施召回管理的消費品目錄:電子電器涉及家用電器、音視頻設備、電線電纜、照明電器、電動工具、電器附件、器具開關及自動控制設備、信息技術設備和電信終端設備;兒童用品涉及兒童文具、兒童飾品、兒童用塑料制品、兒童家具、兒童用紙制品、兒童用皮革、兒童游藝設施、兒童鞋類、兒童紡織品、兒童服裝和其他兒童用品。
生產者是缺陷消費品的召回主體。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召回。質檢總局及相關地方職能部門負責召回監(jiān)督管理工作。質檢總局可設立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承擔缺陷消費品召回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調查、召回管理中的具體技術工作。質檢總局為加強消費品召回專家?guī)旖ㄔO,可遴選具有法定資質的國家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和實驗室,為消費品召回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反映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生產者應當建立缺陷信息收集分析處理制度,收集消費品質量安全信息,獲知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向生產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消費品,按規(guī)定實施召回。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fā)布信息,告知消費者消費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損害發(fā)生的應急處置方法和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項。對實施召回的消費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