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木包裝條例,國際貨物所使用的木質包裝材料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經過加熱處理,最低木心溫度為攝氏56度,最少需處理30分鐘;
(2) 或以甲基溴進行煙薰約16小時。此外,木質包裝材料必須加上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標記、處理木質包裝材料國家的國際標準化組織雙字母代號、國家植物保護組織向負責確保木質包裝材料獲適當處理的公司分配的獨有編號,以及英文縮寫HT(代表加熱處理)或MB(代表甲基溴),但無須附有文件證明(處理證明)。
該條例不適用于下列木質包裝材料:
木制品,如人造木制品 ,即使用以盛載其他不受監(jiān)管產品的材料也包括在內;
2006年前出產的酒箱;
人造木質材料,如纖維板、三來板、聚合板、威士忌及餐酒桶,以及薄木片;
零散木質包裝材料(如木絲、木絨、木屑及木片);及
于美國與加拿大之間貿易使用,并以加拿大原木或美國原木(或兩者兼用)制造的木質包裝材料。
作為貨物進口的木質包裝材料,例如一貨柜或一貨車全新或未經使用的裝貨托板,將被視為木質包裝材料,須遵守有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