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亞美尼亞議會經濟委員會成員提交議案,對《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行政違法處理辦法》和《刑法》進行修訂,從立法層面完善制度,制止過期食品的進口和在亞境內銷售。
此前,存在以低價進口過期食品在亞境內銷售的情況,而相應法律對此沒有明文禁止,此次修訂草案彌補了這一漏洞。草案列出了必須標注有效期的商品范圍和名稱,同時指出了可以例外的商品。草案規(guī)定,未標注有效期商品、過期商品和有效期不足30天的商品(例外商品除外)禁止進口。同時規(guī)定:進口此類商品的,實行10-20萬德拉姆罰款;在亞境內銷售此類商品并給消費者身體帶來危害的,實行100-200萬德拉姆罰款;因使用此類商品導致人員死亡的,對違法銷售者實行3-5年監(jiān)禁。法案同時規(guī)定兩級監(jiān)管體系,一是海關口岸,二是零售監(jiān)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