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比利時 |
| 2. | 負責機構:經濟事務部,質量與安全管理局,安全處——產品安全服務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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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用于娛樂和消遣的游樂場設備和產品。這些設備和產品被設計為或意圖為兒童和/或青少年使用,只可以承受人的體重或力量,在游樂場暫時或長期使用。
ICS:[{"uid":"97.200"}] HS:[] |
| 5. |
通報標題:關于游樂場設備安全性的皇家法令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容簡述: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時,游樂場設備才可以投入市場:1)符合一般安全要求;2)符合設計與制造的安全標準;3)明確標識制造商;4)附帶組裝與安裝的書面說明。 |
| 7. | 目的和理由:對1994年2月9日的消費者安全法中一般要求的解釋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60天 擬生效日期: 60天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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