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荷蘭 |
| 2. | 負責機構:衛(wèi)生、福利及體育部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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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適用于危險用具法案和蒸汽法案的所有產(chǎn)品 。今后,作為本草案的結果,這些產(chǎn)品將納入商品法案的范圍內(nèi)。
ICS:[{"uid":"13.120"},{"uid":"13.300"}] HS:[] |
| 5. |
通報標題:關于將危險用具法案和蒸汽法案合并至商品法案的立法修正草案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草案表達了內(nèi)閣的愿望,即將衛(wèi)生、福利與體育部的產(chǎn)品安全立法(商品法案)與勞工與社會事務部的產(chǎn)品安全立法(危險用具法案和蒸汽法案)合并到一個立法框架內(nèi)。 此要求的提出是由于觀察到兩個部的產(chǎn)品安全立法有較大的矛盾,并且其結果不能形成一易于理解的整體。為了提高本領域內(nèi)的司法理由的明確性和一致性,故決定將危險用具法案(荷蘭語表示為:WGW)和蒸汽法案合并到商品法案中。 因此,商品法案必須現(xiàn)在就修訂。本草案本質(zhì)上是個專門的法律。因此修訂的商品法案不會比現(xiàn)行的商品法案、危險用具法案和蒸汽 |
| 7. | 目的和理由:為了在產(chǎn)品安全立法方面提高司法的明確性和一致性,公共衛(wèi)生、福利與體育部和勞工與社會事務部將這些部的三 |
| 8. | 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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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批準日期:
2001/07/01 擬生效日期: 2001/07/02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0/11/10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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