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荷蘭 |
2. | 負責機構:衛(wèi)生、福利和體育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
4. | 覆蓋的產(chǎn)品:草本植物制備物和糧食,以及含有草本植物的其它產(chǎn)品(如:含有草藥的營養(yǎng)補品、草藥茶和由草本植物提取的軟飲料)。在其它法律框架中已經(jīng)規(guī)范的產(chǎn)品將排除在本法令之外。未覆蓋在本法令中的產(chǎn)品有藥品和化妝品。
ICS:[{"uid":"67.160.01"},{"uid":"99.001"}] HS:[] |
5. |
通報標題:草本植物制備物商品法案法令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草本植物制備物是由植物制備得到的。有關草本植物制備物的商品法案法令包含一個附錄,其中有若干植物被指定是禁用的或受嚴格控制的。在清單中所列的植物,目前從科學上已知對人身健康是有害的。此外,對草本植物制備物規(guī)定了若干標簽要求。因此,對此產(chǎn)品的作用和性質作出結論的情況下,將草本植物制備物放市場的商人,必須以客觀信息來證實此斷言。此外,以食品形式出現(xiàn)的草本植物制備物,必須有使用說明和劑量用法指導。草本植物制備物如果不是以食品形式的,尤其還必須包含一張成分清單、使用說明和劑量用法指導。 |
7. | 目的和理由:因為草本植物制備物對人有興奮或鎮(zhèn)定的作用,所以,它始終非常頻繁地被用到,但是眾所周知,某些草本植物制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0/12 擬生效日期: 2001/01/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0/12/15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