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捷克共和國 |
2. | 負責機構:環(huán)境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
4. | 覆蓋的產(chǎn)品:附錄1、2種列出了關于在戶外使用的要求噪音限制的設備:各種機械和發(fā)出噪音的設備,如:吊運貨物的工程用起重機(燃機驅動),夯壓機械(震動或非震動滾軸,震動盤和搖擺撞錘),壓縮機,電驅動手控混凝土震碎機和電鎬,建筑絞盤(燃機驅動),推土機,翻斗車,水壓或繩控電鏟,電鏟裝彈機,分類機,水壓打包機,垃圾搗碎機(帶桶狀鏟斗),割草機,草坪整修機,草坪邊緣整修機,燃機驅動平衡力起重卡車,運載車,吊車,電鋤,鋪路機(包括帶高壓刮板的鋪路機),電量不低于400千瓦的發(fā)電機,塔吊,焊接機,發(fā)電機,燃機驅動高空平臺,樹枝剪修
ICS:[{"uid":"13.140"},{"uid":"25.010"}] HS:[] |
5. |
通報標題:政府法令草案No…/2001Coll,確立了關于降低噪音的產(chǎn)品的技術要求。頁數(shù):123 使用語言:捷克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以上提到的機械設備是要求由噪音限制的,其音量不得超過附錄4dB(a)/1 pW中的允許的音量值。該政府法令草案中亦規(guī)定了機械設備的定義,所述的各種由戶外使用的設備產(chǎn)生的通過聲音傳播的噪音量的計算方法以及計算工具都是與CSN EN標準相關的。在測試中的操作條件是具體描述的。附錄11中所述的“CE”一致性標記模型和聲音量級的示度與2000/14/EC指令附錄4是相一致的。 |
7. | 目的和理由:此政府法令No…/2001Coll 的目的在與捷克立法與歐洲共同體立法在噪音控制領域取得一致,以加速 |
8. | 相關文件: 歐洲議會和歐洲委員會的2000/14/EC指令,修正后的No22/1997/ Coll 法案。 |
9. |
擬批準日期:
2001/11/30 擬生效日期: 2002/01/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1/10/31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