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捷克共和國 |
| 2. | 負責機構:環(huán)境部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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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汽油,有機物和有機溶劑。
ICS:[{"uid":"13.020"}] HS:[] |
| 5. |
通報標題:政府法令草案,確定了在儲存和銷售汽油時和使用有機溶劑的過程中排放揮發(fā)性有機物的空氣污染源的排放限制和操作條件頁數:62 使用語言:捷克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政府法令草案,根據No…/2002/Coll. 第55條款第3段,關于空氣保護,確定執(zhí)行此法案的第3條款第11段,第4條款第12段,第9條款第10段,第12條款第5段,第13條款第8段,規(guī)定了固定空氣污染源,污染空氣的揮發(fā)性有機物的目錄,大量集中的這些物質轉換為大量集中的總有機碳的排放限制和排放率,確定排放方法、安裝的技術條件檢查的要求執(zhí)行操作記錄的要求,空氣污染源的通報和登記,在生產、出口和使用有機溶劑和含有有機溶劑的產品的通報義務,處理含有機溶劑的產品和平衡消耗的方法的要求,減少揮發(fā)性有機物排放的要求 |
| 7. | 目的和理由:使捷克的法律體系在環(huán)境保護方面與歐共體的法律相一致。 |
| 8. | 相關文件: 歐洲議會和委員會指令1999/13/EC,1994/63/EC,1996/61/EC |
| 9. |
擬批準日期:
2002/06/15 擬生效日期: 2002/07/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2/06/12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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