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法國 |
| 2. | 負責機構:內務部,國內防衛(wèi)與安全理事會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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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該建議修改案與下述防火技術規(guī)范相關:- 合成材料的氣體管道;- 直接火力加熱系統(tǒng);- 展覽廳內的烹飪器具的特殊模型和容器;- 包裝緊束系統(tǒng); - 電梯;- 醫(yī)用氣體系統(tǒng);- 防火門和防火閘;- 充氣結構膜。
ICS:[{"uid":"13.220.20"}] HS:[{"uid":"3917"},{"uid":" 8419"},{"uid":" 8422"},{"uid":" 8428"},{"uid":" 8420"},{"uid":" 7308"},{"uid":" 3921"}] |
| 5. |
通報標題:批準補充和修改:管理向公眾開放的建筑內的火災和恐慌的安全法規(guī)的法令草案頁數:27頁 使用語言: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該法令草案關于向公眾開放的建筑內的火災和恐慌的安全管理法規(guī):- 通用條款適用于所有第1組內的向公眾開放的設施;- 特別條款適用于第1組內的向公眾開放的設施的特殊運行條件(類型M – 銷售通道和購物中心,T?陳列室和展覽大廳,U – 健康護理機構,CTS – 大賬蓬,大棚、帳篷和類似的一層建筑和SG – 充氣結構);- 特別條款適用于第2組內的向公眾開放的設施的特殊運行條件(目錄5)依據1980年6月25日修改的關于安全法規(guī)的法令的第GN 14款,該法規(guī)包括的技術要求并不構成對產品自由流通的障礙和限制。該款特別規(guī)定這些安全法規(guī)包括的器具和設備必須符合如下標準之一:- 法國標準;- 歐洲協調標準;- 由共同體決定和法蘭西共和國官方通報列表認可的歐盟其他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qū)的國家技術規(guī)范。- 根據負責發(fā)布相關文本的主管機構的意見而得到等效互認的歐盟其他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qū)的標準或技術規(guī)范。當沒有上述第2和第3點中規(guī)定的標準或技術規(guī)范時,或產品不符合這些標準或規(guī)范時,由歐洲技術核準證明這些產品符合目的。 |
| 7. | 目的和理由:該法令草案的目的是:- 結合技術創(chuàng)新和歐洲標準;- 通過采用它促進文本的可讀性,改進其在實踐中的應用 |
| 8. | 相關文件: 無 |
| 9. |
擬批準日期:
2003/3 擬生效日期: 2003/06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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