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瑞典 |
2. | 負責機構:環(huán)境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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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個人船只
ICS:[{"uid":"47.020"}] HS:[{"uid":"89"}] |
5. |
通報標題:關于修改個人船只條例的法令頁數(shù):1頁 使用語言:瑞典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個人船只是指:長度小于4米;使用以噴射泵為主要推進源的內(nèi)燃機;為人在船上而非于船艙內(nèi)坐、站或者跪式操作設計的。 |
7. | 目的和理由:此次修正的目的是使在個人船只使用方面的限制計劃有效。這是為抵消對環(huán)境的破壞性影響所必需的。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3年7月和2003年8月 擬生效日期: 2003年7月和2003年8月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3/06/04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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