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韓國 |
2. | 負責機構:商業(yè)、工業(yè)和能源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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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a) 氣瓶和容器(大于300毫升的水容量),作為其零件的閥門和安全閥;(b) 儲氣槽和儲氣槽車
ICS:[{"uid":"75.200"}] HS:[{"uid":"7311."}] |
5. |
通報標題:高壓氣體安全管理法令頁數(shù):5-2款,29頁) 使用語言:朝鮮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制造商批準的目的是防止可能的由從未經(jīng)核實的外國制造商進口的高壓氣體容器引起的事故和讓所有分布在韓國的氣瓶都符合國內(nèi)標準。由于這個原因,只有其制造和檢驗能力已被核實的外國制造商才被允許獲得制造商批準和出口其產(chǎn)品到韓國。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的生命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2/03/25 擬生效日期: 2003/07/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3/06/16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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