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荷蘭 |
2. | 負責機構:交通、公共工程與水利管理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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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能夠警告司機其速度正在被雷達測量的雷達接受器。
ICS:[{"uid":"33.200"}] HS:[{"uid":"8526"}] |
5. |
通報標題:關于修改車輛規(guī)則以增加一項對雷達接受器的禁令的法令草案。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禁令的目的是禁止第4點提到的雷達接受器。一方面,禁令在部件交易中起指導作用;另一方面,對車輛狀況中具有指導作用。 |
7. | 目的和理由:速度檢查構成政府鼓勵機動車司機檢查其現(xiàn)有限速的核心部分。超過速度限制往往引發(fā)公路車禍。禁令禁止的這些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3/09/01 擬生效日期: 2003/10/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3/07/24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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