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澳大利亞 |
2. | 負責機構(gòu):澳大利亞溫室效應辦公室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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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太陽能熱水器
ICS:[{"uid":"97.100.99"}] HS:[{"uid":"8419"}] |
5. |
通報標題:《可再生能源(電能)2000法案》和《可再生能源(電能)2001法規(guī)(合并修訂2003法規(guī)(No.1))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關(guān)于法案第5(1)部分的太陽能熱水器的定義,使用太陽能加熱水的設備僅指如下的太陽能熱水器: (a) 在一覽表7的第2部分提到的日期或時期之后或時間段; (b) 如果: (i) 容積低于700 L的設備 — 認可機構(gòu)已經(jīng)根據(jù)2002年8月17日生效的澳大利亞標準2712-2002給設備頒發(fā)了產(chǎn)品合格證的;或 (ii) 容積大于 700 L的設備: (A) 認證機構(gòu)已經(jīng)根據(jù)的適當?shù)陌拇罄麃啒藴?,?.3部分提到的2002年8月27日生效的澳大利亞標準2712-2002頒發(fā)了部件合格證的; (B)設備儲水桶符合澳大利亞標準1056的要求或在管理者以“帶有大于700L熱水儲存罐的太陽能熱水器的熱損耗測試程序”為題出版的指南中制定的要求。該指南在條款的次款項規(guī)定時間生效。注釋 在次款項(B)中提到的指南可以從可再生能源管理辦公室獲得,地址GPO Box 621, Canberra ACT 2601 , AGO參照AS/NZS(澳大利亞標準/新西蘭標準)為太陽能熱水器的質(zhì)量控制機制。為確保制造商根據(jù)該標準取得其系統(tǒng)的合格證,只有適合澳大利亞條件的耐用型太陽能熱水器是符合條件的。這些類型在一個可接受的周期內(nèi)在制造、設計、性能和標簽等方面確保了其品質(zhì) |
7. | 目的和理由:該澳大利亞太陽能熱水器標準的目的是確保質(zhì)量合格的熱水在一個可以接受的周期內(nèi)始終如一地提供給消費者。為 |
8. | 相關(guān)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2/12 擬生效日期: 2003/04/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不適用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gòu)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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