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丹麥 |
2. | 負責機構(gòu):丹麥道路交通管理局Sorsigvej 356760 Ribedenmark電話:+45 722 1 889 9電子郵件:info@fstyr.dk指定處理有關通報意見的機構(gòu)或當局的名稱和地址(包括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和網(wǎng)站地址,如果有)如果與上述內(nèi)容不同,則應注明:丹麥商業(yè)管理局Langelinie Allé17DK-2100 Copenhagen ? Denmark電話:+45 35 29 10 00電子郵件:notifikationer@erst.dk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2.9.2[X],2.10.1[ ],5.6.2[ ],5.7.1[ ],3.2[ ],7.2[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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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汽車(M1、M2、M3)、貨車(N1、N2、N3)、摩托車(2輪和3輪)、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非道路移動機械、掛車(O1、O2、O3、O4)和農(nóng)用車等。受影響的車輛類型對應于EU-法規(guī)2018/858/EU、167/2013/EU和168/2013/EU中提及的車輛類型。HS編碼:87 ICS編碼
ICS: HS: |
5. |
通報標題:關于車輛及其設備和使用技術(shù)要求的行政命令;頁數(shù):238?? 使用語言:丹麥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車輛及其設備的技術(shù)要求,當車輛已經(jīng)獲得或即將獲得國家、個人批準時。因此,未經(jīng)改裝的歐盟型式認證車輛不包括在內(nèi)。必須獲得批準的改裝車輛的相應規(guī)則,無論車輛最初是否獲得歐盟型式認證。在《丹麥交通管理法》適用的地方對車輛使用的監(jiān)管。 |
7. | 目的和理由:該提案旨在更新丹麥關于輪胎胎面深度的法規(guī),以及車輛工作空間照明燈的法規(guī)。后者是丹麥特有的規(guī)定,因此歐盟現(xiàn)行法規(guī)中并無相關條款。 |
8. | 相關文件: 《關于車輛及其設備與使用的技術(shù)要求的行政命令》(《道路交通法》) |
9. |
擬批準日期:
2025-06-25 擬生效日期: 2025-07-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通報后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gòu)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丹麥標準哥德堡PLADS 1NordhavNDK-2150電話:+(45)39 96 61 40傳真:+(45)39 96 61 01電子郵件:wto@ds.dk網(wǎng)站:http://www.ds.dk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DNK/25_02547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DNK/25_02547_01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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