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加拿大 |
2. | 負責機構:運輸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
4. | 覆蓋的產(chǎn)品:液壓、電動和空氣制動系統(tǒng)
ICS:[{"uid":"43.040.40"}] HS:[{"uid":"8708"}] |
5. |
通報標題:第105號技術標準文件“液壓和電動制動系統(tǒng)”- 修訂本2,和第121號技術法規(guī)文件“空氣制動系統(tǒng)”- 修訂本頁數(shù):277-278頁 使用語言:英語和法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依照機動車輛安全法案的第12項和機動車輛安全法規(guī)的第16項和17項,在此發(fā)布通告,運輸部已修訂技術標準文件(TSD) No. 105,“液壓和電動制動系統(tǒng)”,和TSD No. 121,“空氣制動系統(tǒng)”。通告規(guī)定了液壓、電動和空氣制動系統(tǒng)的管理要求。 (TSD) No. 105,“液壓和電動制動系統(tǒng)”,和TSD No. 121,“空氣制動系統(tǒng)”復制了標題相同的“美國聯(lián)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No. 105 ”及 “No. 121”,這些標準是參照了機動車輛安全法規(guī)的第105節(jié)和121節(jié)組合而成的。 TSD No. 105的修訂本2對車輛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毛重超過4536千克并裝備有液壓、電動剎車的車輛須通過轉彎剎車測試,然而,TSD No. 121的新修訂本將該要求擴展至裝備有空氣剎車的單體卡車和大轎車(當前僅應用于牽引車)。附加該測試的目的旨在完善現(xiàn)有的防鎖住制動系統(tǒng)和停止距離的要求。 TSD No. 105的修訂本同時還增加了 對“全制動”和“最大行駛速度”的 定義,并在兩個TSD中更新了表1,納入了新的試驗。此外,兩個TSD中增加了一項要求,即當允許應用選擇權時,制造商在取得合格證前,必須確定其對某種特殊的車輛、構造或樣式所做的選擇。注:TSD No. 105 – 修訂本1已在G/TBT/Notif.00/380中通報,而TSD No. 121 – 則在G/TBT/N/CAN43中已通報。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的安全 |
8. | 相關文件: 2004年2月14日的官方公報,I部分 |
9. |
擬批準日期:
2004/02/14 擬生效日期: 2004/08/14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未規(guī)定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