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中國澳門 |
2. | 負責機構:公安警務處指定處理有關通知的意見的機構或當局的名稱及地址(包括電話及傳真號碼、電郵及網(wǎng)址,如有)如與上述不同,則須注明:經(jīng)濟及科技發(fā)展局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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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有關涉及產(chǎn)品的詳細資料,請參閱第12/2024號法律附件二及附件三:https://images.io.gov.mo//bo/i/2024/27/lei-12-2024.pdf(第70-71頁)
ICS: HS: |
5. |
通報標題:法律編號。頁數(shù): 71?? 使用語言: 中文??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第12/2024號法律第66條和第27/2024號行政條例第28條規(guī)定了受管制武器和相關物品的標識和標簽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 |
8. | 相關文件: 2024年7月1日第12/2024號《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公報》第一輯第27號。https://images.io.gov.mo//bo/i/2024/27/LEI-12-2024.pdf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公報第33輯I,行政長官2024年8月12日第27/2024號決定。https://images.io.gov.mo//bo/i/2024/33/rega-27-2024.pdf |
9. |
擬批準日期:
1.第12/2024號法律于20242年6月18日獲得通過。2024年7月31日通過了第27/2024號行政法規(guī) 擬生效日期: 全部于2024年8月31日生效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不適用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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