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愛沙尼亞 |
2. | 負責機構:農(nóng)業(yè)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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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食品(標簽)
ICS:[{"uid":"67."}] HS:[{"uid":"04"},{"uid":"16"},{"uid":"17"},{"uid":"18"},{"uid":"19"},{"uid":"20"},{"uid":"21"},{"uid":"22"}] |
5. |
通報標題: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法規(guī)“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2003年12月19日有關食品標簽要求的第324號法規(guī),以及有關表達標簽信息和其它相關信息的法規(guī)修正案”頁數(shù):2頁 使用語言:愛沙尼亞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該議案旨在修訂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2003年12月有關食品標簽要求的第324號法規(guī)、以及有關傳達標簽信息和其它形式信息的法規(guī)(以下稱為標簽法規(guī)),以保證消費者知曉食品中任何可能引起過敏的配料(對于這些配料此前未要求在銷售包裝標簽上列出)。根據(jù)標簽法規(guī)的§ 4 (3)項,此類情形(無須列出致敏配料)包括:銷售包裝上最大一側的面積不足10平方厘米的食品、可重復使用的帶有永久標志但未貼標簽的玻璃瓶裝的飲料,以及具有美觀包裝的小包裝或紀念品形式的食品。依照該議案的§1 1)項,第4 (3)項的第一句話將改寫,使得表達有關上述食品中任何致敏性配料的信息成為強制性的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根據(jù)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食品標簽的指令2000/13/EU的第13 (4)條,小包裝的食品和某些可重復使用的玻璃瓶可以免除在標簽上表達可能引起過敏的配料的要求。 2000/13/EU指令和標簽法規(guī)規(guī)定,這樣的食品只須包括名稱、凈含量、最低保存或食用期限或最遲食用日期。根據(jù)標簽法規(guī),具有美觀包裝的(小包裝或紀念品)食品也不要求表達可能引起過敏的配料的信息。然而,由于食品過敏事故的大量發(fā)生,任何致敏性的配料都應當能夠在所有食品的標簽上看得見。由于食品過敏是不可治愈的,因此,這可能是能使患有食品過敏癥的人避免任何致敏性配料的唯一方法。 |
8. | 相關文件: 愛沙尼亞政府2003年12月19日有關食品標簽要求的第324號法規(guī),以及有關表達標簽信息和其它相關信息的法規(guī) |
9. |
擬批準日期:
2005/11/1 擬生效日期: 2005/11/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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