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加拿大 |
2. | 負責機構:交通運輸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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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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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報標題:加拿大航空法規(guī)(第I部分)修正案提案頁數(shù):第2474 – 2481頁 使用語言:英語和法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這些有關修訂加拿大航空法規(guī)(第I部分)的法規(guī)提案,將在加拿大航空法規(guī)(CARs)中提出規(guī)定,以協(xié)助執(zhí)行加拿大和其它已經(jīng)批準《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公約)第83 bis條的簽約國之間的雙邊協(xié)定。 這些修正案提案將提出一個新的補充部分9,其標題為依照(公約)第I部分第83 bis條,屬于職責和任務轉移協(xié)定范圍內的飛機。 背景資料 正如在公約中所表示的,飛機注冊的概念意指由注冊國對其安全飛行注冊的飛機性能方面的責任。各約國必須確保在其注冊記錄上所列的每一架飛機無論在何處飛行,均應遵守適用于飛機飛行的法律和法規(guī)。任何對于這些“空中規(guī)則”的違反都將被起訴(公約第12條)。就一架進行國際空中航行的飛機而言,其注冊國負責該飛機的適航證(公約第31條)、安裝和操作無線電設備的許可證(第30條)以及全體機務人員的執(zhí)照(第32(a)條)。盡管該公約將安全監(jiān)督的職責分派給了注冊國(該注冊國被授權并有義務履行安全監(jiān)督),但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的成員已認識到,在飛機被租賃、包租或與另一個國家的經(jīng)營者互換的情況下,注冊國或許不能夠充分地履行其職責,而且該公約也沒有充分地規(guī)定在此種情況下經(jīng)營者國家的權利和義務。某個國家可能會對由于沒有行使其職責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83 bis條規(guī)定了注冊國將任務和職責及其相應的責任轉移給經(jīng)營國。這些可以轉移的職責由該公約的第12、30、31和32(a)條所涵蓋。 |
7. | 目的和理由:國家安全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未陳述 擬生效日期: 未陳述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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