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中國 |
| 2. | 負責機構: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SAC)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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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隔爆型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
ICS:[{"uid":"29.160.30"}] HS:[{"uid":"8501"}] |
| 5. |
通報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隔爆型起重冶金和屏蔽電機安全要求頁數(shù):24頁 使用語言:中文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本標準適用于各種起重機械及其它類似設備電力傳動用隔爆型電動機、隔爆型錐形轉子電動機以及石油、化工等行業(yè)用于輸送液體中不含有固體顆粒的隔爆型屏蔽電動機。標準中規(guī)定了隔爆型起重用電動機、隔爆型錐形轉子電動機和隔爆型屏蔽電動機的安全要求。 |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chǎn)安全、保護環(huán)境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WTO秘書處分發(fā)后90天 擬生效日期: 批準后6個月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WTO秘書處分發(fā)后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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