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美國 |
2. | 負責機構:新墨西哥州,環(huán)境改善委員會(310)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
4. | 覆蓋的產品:機動車輛
ICS:[{"uid":"43.040"},{"uid":"13.020"},{"uid":"13.040"}] HS:[{"uid":"8703"}] |
5. |
通報標題:法規(guī)制定和法規(guī)提案公告,新機動車排放標準頁數(shù):12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從2011年以后的型號開始,除非車輛被證明符合加利福尼亞排放標準(加利福尼亞 CCR標題13),機動車生產商、經銷商或其它人不能在新墨西哥州(USA)供應、要約出售、銷售、進口、交付、購買、租借、租賃、獲取、接收或注冊新的客車、輕型卡車、中型客車、中型車。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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