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韓國 |
2. | 負責機構(gòu):國土、基礎(chǔ)設(shè)施和交通部(MOLIT)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2.9.2 [X], 2.10.1 [?], 5.6.2 [?], 5.7.1 [?], 3.2 [?], 7.2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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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機動車輛
ICS:[] HS:[] |
5. |
通報標題:修訂機動車輛及零件性能法規(guī)和標準頁數(shù):100頁 使用語言:韓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
現(xiàn)行的機動車輛及零件性能法規(guī)和標準將被廢除。 A.第2條的草案將修訂用于運載兒童的公共汽車的定義。 B. 第2條、第6條、第26條和第90條的草案將反映對機動車輛管理法案實施細則附件1的修訂,如新增超小型專用機動車。 C. 第15條和附件5-2的草案將放寬因自動指令制動運行而強制點亮減速范圍,以及因電動再生制動運行而點亮停車燈的要求。 D. 新增第18-4條的草案將規(guī)定制造露營車時車廂內(nèi)氣體泄漏報警器的強制性安裝標準。 E. 第43條的草案將允許所有車輛安裝輔助停車燈。 F. 第57條的草案將引用滅火器規(guī)定,因為相關(guān)標準已轉(zhuǎn)入消防系統(tǒng)安裝和管理法案。 G. 第56-2條和附件5-25的草案將在事件數(shù)據(jù)記錄器(EDR)的記錄條件中增加與行人相撞的情況,并通過與國際標準協(xié)調(diào)擴大記錄項目。 H. 第114條的草案將增加免于適用標準的特殊項目,修訂引用條款,并刪除已失去效力的特殊免責條款。 I. 附件5-12將修改車速表的顯示方式,使之與機動車輛相同。 J. 附件5-17、5-18、5-21 和 5-22 將放寬摩托車驅(qū)動光束前照燈視距標準,放寬前照燈、停車燈和方向指示燈的允許照度標準,并明確觀察角度內(nèi)的觀察照明強度與機動車管理法案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相同。 K. 附件6-2的草案將遙控操縱和風險緩解功能等自動指揮轉(zhuǎn)向功能(ACSF)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L. 附件6-4和6-8的草案將要求自動開啟和關(guān)閉前大燈,以確保夜間行車安全,制定日間行車燈開啟時后位燈的強制照明標準,并放寬量產(chǎn)機動車輛的燈具標準。 M. 附件6-11和6-14的草案將根據(jù)日間行車燈點亮時后位燈聯(lián)鎖的要求,修改前位燈和后位燈的報警器例外規(guī)定,并放寬量產(chǎn)機動車的燈具標準。 N. 附件6-21的草案將增加已納入國際標準的照明裝置光源的光源類型和功率標準。 O. 附件5-36、6-3、6-5、6-6、6-7、6-9、6-10、6-12、6-13、6-15、6-16、6-17、6-18、6-27、6-28、6-31、6-32、30-8和32-2的草案將放寬燈具標準,例如,接受量產(chǎn)汽車所有燈具的允許偏差要求為±20%。 P. 附件7-8的草案將刪除對3.5噸以上客車、貨車和特種車輛的高級緊急制動系統(tǒng)(AEBS)啟動前的警告階段減速量的限制。 Q. 第19條和附件13的草案將刪除3.5噸以上貨車和特種車輛后防撞裝置的冗余標準,并強化測試載荷和安裝強度標準。 R. 附件16的草案將明確安全帶性能標準,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S. 附件24的草案將根據(jù)機動車電磁兼容國際標準的放寬,放寬車輛零部件的電磁輻射標準和抗電磁波標準。 T. 第65條和附件5的草案將修訂摩托車控制裝置的名稱,并明確高壓電裝置的相關(guān)詞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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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目的和理由:協(xié)調(diào) |
8. | 相關(guān)文件: 國土、基礎(chǔ)設(shè)施和交通部(MOLIT)第2023-1512號通知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2024年12月1日(第57條);2025年1月1日(第56-2條和附件5-25,所有新車型);2027年1月1日(第56-2條和附件5-25,所有首次注冊車輛);2024年9月1日(附件6-4 1.d和6-8 1.e,所有新車型);2027年9月1日(附件6-4 1.d和6-8 1.e,所有首次注冊車輛);公告后2年(第13條);公告后立即生效(其他條款)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技術(shù)性貿(mào)易壁壘(TBT)處 韓國技術(shù)標準局(KATS) 93, Isu-ro, Maengdong-myeon, Eumseong-gun, Chungcheongbuk-do, 27737 Republic of Korea 電話:(+82) 43 870 5315 傳真:(+82) 43 870 5682 電子郵箱:tbt@kats.go.kr 網(wǎng)址:http://www.knowtbt.kr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KOR/23_14813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KOR/23_14813_01_x.pdf |
現(xiàn)行的機動車輛及零件性能法規(guī)和標準將被廢除。
A.第2條的草案將修訂用于運載兒童的公共汽車的定義。
B. 第2條、第6條、第26條和第90條的草案將反映對機動車輛管理法案實施細則附件1的修訂,如新增超小型專用機動車。
C. 第15條和附件5-2的草案將放寬因自動指令制動運行而強制點亮減速范圍,以及因電動再生制動運行而點亮停車燈的要求。
D. 新增第18-4條的草案將規(guī)定制造露營車時車廂內(nèi)氣體泄漏報警器的強制性安裝標準。
E. 第43條的草案將允許所有車輛安裝輔助停車燈。
F. 第57條的草案將引用滅火器規(guī)定,因為相關(guān)標準已轉(zhuǎn)入消防系統(tǒng)安裝和管理法案。
G. 第56-2條和附件5-25的草案將在事件數(shù)據(jù)記錄器(EDR)的記錄條件中增加與行人相撞的情況,并通過與國際標準協(xié)調(diào)擴大記錄項目。
H. 第114條的草案將增加免于適用標準的特殊項目,修訂引用條款,并刪除已失去效力的特殊免責條款。
I. 附件5-12將修改車速表的顯示方式,使之與機動車輛相同。
J. 附件5-17、5-18、5-21 和 5-22 將放寬摩托車驅(qū)動光束前照燈視距標準,放寬前照燈、停車燈和方向指示燈的允許照度標準,并明確觀察角度內(nèi)的觀察照明強度與機動車管理法案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相同。
K. 附件6-2的草案將遙控操縱和風險緩解功能等自動指揮轉(zhuǎn)向功能(ACSF)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L. 附件6-4和6-8的草案將要求自動開啟和關(guān)閉前大燈,以確保夜間行車安全,制定日間行車燈開啟時后位燈的強制照明標準,并放寬量產(chǎn)機動車輛的燈具標準。
M. 附件6-11和6-14的草案將根據(jù)日間行車燈點亮時后位燈聯(lián)鎖的要求,修改前位燈和后位燈的報警器例外規(guī)定,并放寬量產(chǎn)機動車的燈具標準。
N. 附件6-21的草案將增加已納入國際標準的照明裝置光源的光源類型和功率標準。
O. 附件5-36、6-3、6-5、6-6、6-7、6-9、6-10、6-12、6-13、6-15、6-16、6-17、6-18、6-27、6-28、6-31、6-32、30-8和32-2的草案將放寬燈具標準,例如,接受量產(chǎn)汽車所有燈具的允許偏差要求為±20%。
P. 附件7-8的草案將刪除對3.5噸以上客車、貨車和特種車輛的高級緊急制動系統(tǒng)(AEBS)啟動前的警告階段減速量的限制。
Q. 第19條和附件13的草案將刪除3.5噸以上貨車和特種車輛后防撞裝置的冗余標準,并強化測試載荷和安裝強度標準。
R. 附件16的草案將明確安全帶性能標準,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S. 附件24的草案將根據(jù)機動車電磁兼容國際標準的放寬,放寬車輛零部件的電磁輻射標準和抗電磁波標準。
T. 第65條和附件5的草案將修訂摩托車控制裝置的名稱,并明確高壓電裝置的相關(guān)詞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