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中國 |
| 2. | 負責機構: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SAC)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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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非道路移動機械用點燃式小型發(fā)動機,包括:手工具,掃雪機及吹雪機,農業(yè)、園藝及林業(yè)用耕作機械,割草機,發(fā)電機(組),水泵等。
ICS:[{"uid":"21."},{"uid":"23."},{"uid":"25."}] HS:[{"uid":"8407"},{"uid":"8207"},{"uid":"8430"},{"uid":"8432"},{"uid":"8433"},{"uid":"8501"},{"uid":"8502"},{"uid":"8413"}] |
| 5. |
通報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非道路點燃式小型發(fā)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與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頁數(shù):70頁 使用語言:中文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本標準規(guī)定了非道路移動機械用點燃式小型發(fā)動機(有效功率≤19千瓦)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第I和第II階段。 |
| 7. | 目的和理由:涉及環(huán)境保護和人體健康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WTO秘書處分發(fā)后90天 擬生效日期: 批準后6個月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WTO秘書處分發(fā)后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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