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泰國 |
2. | 負責機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公室(OCPB)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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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空氣凈化器
ICS:[{"uid":"97.030"}] HS:[{"uid":"8421"}] |
5. |
通報標題:標簽委員會題為“空氣凈化器是標簽管制產(chǎn)品”的通報草案(佛歷 …)頁數(shù):3頁;4頁 使用語言:泰文;英文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 通報草案規(guī)定空氣凈化器為標簽管制商品。本通報草案適用于空氣凈化器,一種通過將空氣吸入機器并使用空氣過濾器、化學品、離子或其他技術作為空氣凈化介質來過濾或凈化空氣或處置空氣污染物的產(chǎn)品。根據(jù)醫(yī)療器械和工業(yè)用空氣凈化器法,本通報草案不包括醫(yī)用空氣凈化器。標簽管制產(chǎn)品的標簽應酌情注明文字、圖形、發(fā)明或圖像,且不得對產(chǎn)品的本質造成誤解。標簽也應使用泰語或,如為外語,應注有泰語解釋。該標簽管制產(chǎn)品的標簽不適用于為出口而制造且不在泰國銷售的產(chǎn)品的標簽。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信息、標簽;欺騙性行為預防和消費者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 |
8. | 相關文件: 佛歷2522年(公歷1979年)《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修正案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在《政府公報》上公布之日起120天后。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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