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印度尼西亞 |
2. | 負責機構:能源和礦產資源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節(jié)能總局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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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HS 8415.10.10或其變更
ICS:[{"uid":"97.040.20"}] HS:[{"uid":"8415.1010"}] |
5. |
通報標題:能源和礦產資源部__年第__號關于電爐最低能源性能標準(SKEM)和節(jié)能標簽的法令草案頁數:11頁 使用語言:印尼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 電爐的最低能源性能標準(SKEM)和節(jié)能標簽包括:a.電爐產品的類型;b.節(jié)能率值、節(jié)能標志的形狀和規(guī)格;c.節(jié)能和測試認證類型;d.性能測試要求和程序;e.節(jié)能認證義務的豁免;f.測試結果的不符合項公差。進口產品上的節(jié)能標簽在原產國完成。節(jié)能標簽貼于或附有不易去除的材料。包裝上的節(jié)能標簽可以用對比色壓印。節(jié)能標簽的形式和規(guī)格參見附錄。電爐的國內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每3(三)個月定期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節(jié)能總局局長提交一份最低能源性能標準的申請報告,其中包括:a.品牌;b.類型、規(guī)格或型號;c.容量;d.功率;e.生產或進口電爐的數量。本法規(guī)將在規(guī)定后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信息、標簽;欺騙性行為預防和消費者保護 |
8. | 相關文件: 關于能源的2007年第30號法律;關于標準化和合格評定的2014年第20號法律;關于節(jié)能的2009年第70號政府條例;關于國家標準化體系和合格評定的2018年第34號政府條例;能源和礦產資源部關于實施能源利用家庭最低能源績效標準(SKEM)的2021年第14號條例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之日起60天內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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