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智利 |
2. | 負責(zé)機構(gòu):智利電力和燃料監(jiān)管局(SEC)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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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電池充電器
ICS:[{"uid":"97.180"}] HS:[{"uid":"85"}] |
5. |
通報標題:電池充電器分析和/或試驗方案草案頁數(shù):12 使用語言:西班牙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 該通報方案規(guī)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外部電池充電器的安全認證程序,適用范圍如下:(1)用于各種用途的外部電池充電(最高9 V DC)(AA、AAA、AAAA、C、D、N、9 V及等效型號),不考慮用途。(2)八歲或八歲以上兒童玩具(使用時無需大人看護)使用的外部電池充電(最高24 V DC和50 VA)(附件AA)。(3)電動車(單輪車、雙輪車、三輪車、摩托車、踏板車、輪椅)使用的外部電池充電器,輸出電壓不超過250V DC(無波紋),額定直流輸出電流不超過20A。該程序還適用于:(A)上述電池使用的電池充電器,包括單獨出售或作為配件或備件出售,或者隨同玩具或電動車一同出售。(B)出售時未說明具體用途但用于玩具或電動車的外部電池充電器。 |
7. | 目的和理由: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 |
8. | 相關(guān)文件: -5.1版60335-2-29:2019-03號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標準第2-29部分: 電池充電器的特殊要求。 -IEC 60335-1:2016-05 Ed.5.2 (IEC 60335-1:2010+AMD1:2013+AMD2:2016)家用電氣和類似電氣–安全性–第1部分:一般要求。 - 經(jīng)濟、發(fā)展和重建部第18.410:1985 號法律經(jīng)濟、發(fā)展和重建部 2005 年第 298 號最高法令。 - 經(jīng)濟、發(fā)展和重建部 2016 年 2 月 11 日第 19 號豁免決議。 |
9. |
擬批準日期:
- 擬生效日期: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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