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2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Glass Containers)作出反補貼終裁:強制應訴企業(yè)廣東華興玻璃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 Huaxing Glass Co.,Ltd.)的補貼率為27.10%,煙臺長裕玻璃有限公司(Qixia Changyu Glass Co.,Ltd.)的補貼率為25.46%,38家不合作企業(yè)的補貼率為320.53%、其他生產商和出口商的補貼率為26.28%。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預計于2020年6月25日對本案作出產業(yè)損害終裁。本案涉及美國協(xié)調關稅稅號7010.90.5005、7010.90.5009、7010.90.5015、7010.90.5019、7010.90.5025、7010.90.5029、7010.90.5035、7010.90.5039、7010.90.5045、7010.90.5049和7010.90.5055項下產品。
2019年10月16日,應美國玻璃包裝聯(lián)盟(the American Glass Packaging Coalition)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發(fā)起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2019年11月8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yè)損害初裁。2020年2月25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作出反補貼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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